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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规范政府非税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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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规范政府非税收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4号令),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深化我县“收支两条线”改革,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即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专项收入是政府用于社会有关事业的发展、保护、治理而依法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用途明确、专一。主要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及价款收入。

(三)彩票公益金。即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含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的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

(五)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或转让国有资本收益等,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含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垄断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水面租赁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财政性资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等,含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经营收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原则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原则。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县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县财政局,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全县政府非税收入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执收、执罚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4号令),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的方式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收入需要依法纳税的,其缴纳税款后的余额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并将其及时、足额缴入“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保证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将其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其他帐户不直接缴入“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的;

2、擅自设立或增减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范围;

3、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政府非税收入,继续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4、隐匿、转移、截留、滞压、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

5、违规委托或转委托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

6、将需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直接或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或拖延、隐瞒、截留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

7、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

要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所有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管理。要按照“两块资金、统一计划、收支统管、综合平衡”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实现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在编制预算时,将政府非税收入(剔除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与一般预算支出对应起来,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进一步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支出项目。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确保各项事业正常运转,改变部门的分配不公现象,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具体如下:

1、核定执收执罚单位收入基数。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外,其它政府非税收入以上年收入数为基数(考虑当年增减因素需提供相关政策文件依据)。

2、合理确定执收执罚单位的征收业务成本。除“政府性基金收入”、“中小学(含职业学校)及幼儿园的各类收入”、“捐赠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收入外,单位组织的其它政府非税收入在编制部门综合财政预算时一律按照20%的比例安排“征收业务成本支出”。

3、在编制部门综合财政预算时,要按照统一的支出口径、标准编制支出预算。一是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一般预算支出全部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除安排20%的“征收业务成本支出”外,其余归政府所有,由政府统一调控使用。二是单位的一般预算支出财政预算内未安排的,均从其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中安排,另外安排20%的征收业务成本,结余归政府所有,由政府统一调控使用。

4、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认真做好各项收入的征收工作,对当年完不成收入基数的,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应的比例扣减其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等预算指标;如超收,只安排20%的征收业务成本,其余归政府所有,由政府统一调控使用。

四、严格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采取“单位申请、凭证领票、限量供应、验旧换新、票款同行、专项稽查”的原则,实现以票管费、以票促收。各执收、执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制度,严格做到票款同行。县财政局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将定期、不定期对票据管理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禁白条和使用非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各种票据,对各种违规使用票据行为,按《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五、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

财政、监察、物价、审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对各单位的执收执罚项目、执行标准、票据使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各执收、执罚单位要依法行政,按程序依规、依率收缴,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禁无项目、超标准、超范围乱收费,严禁转移、截留、挪用、坐支、私分政府税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4号令)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意见从*年7月1日起执行

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以后中央、省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