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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实施“开放活县”、“工业强县”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发〔**〕1号、2号文件精神,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良好机制,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进一步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树立“环境出生产力”观念,进一步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社会环境
1、牢固确立环境是经济发展第一要素的思想意识,进一步明确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目标要求。环境是资源,环境出生产力。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县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全县广大群众和企业、投资者的强烈要求。县委政府已把今年确定为经济发展环境整治年,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和今后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从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入手,从县直部门抓起,以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和窗口行业为重点,集中查摆和整治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大源头治理和干扰经济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部门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使全县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全力打造**县经济发展的新优势。
2、深入开展环境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创建“亲商、安商、富商”的人文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开展“我为优化环境做什么”大讨论活动,在新闻媒体要设立专题、专栏,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逐步使“人人都是发展环境,事事关系**县形象”的观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人人自觉维护和创建投资环境的良好氛围。县直单位要通过报告会、学习会、演讲比赛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学、比、查、树”活动。同时,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塑文明形象,树行业新风。
3、进一步加强市政、交通、通信、市场、水电、生态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茶店、原种场工业园区建设,为企业、投资者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生产经营和人居环境。
二、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营造规范、严明、透明的法治和政策环境
4、全面清理地方性条规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依据合法,内容具体、程序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对我县现行的地方性条规和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规定或带有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的,要坚决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予以保留、修改的以及新制定的条规和规范性文件都要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分年汇编成册,供投资者和公众随时查询。
5、切实规范收费行为。要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坚决制止各项不合理及不符合本县实际的收费行为,杜绝“三乱”行为。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由收费单位申报,经财政、物价部门审定,县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布后方可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征收。凡未公布的收费项目或自行分解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的,交费对象有权拒交。进一步落实“两证两卡一票一书”制度。各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通知书》,按《行政事业收费卡》和《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内容规定逐项如实填写,并出具省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缴费人有权拒付。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实行收缴分离、管用分开。县财政要把分散在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全部清缴,改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使用。
6、强化法治环境建设。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全面实行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开展对工矿企业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侵犯企业财产及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根除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不法行为。司法部门要搞好法律服务工作,对民商事纠纷案件,要积极调解,尽量避免对生产经营企业强制查封的行为。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规范检查,凡需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原则上集中统一检查时间,半年检查一次,检查前必须先报县政府审批,并在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取统一印制的检查许可证后方可检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企业检查,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充分发挥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的作用,投诉中心对外公布投诉电话,设立举报箱,在县政府网站建立电子投诉信箱,对损害投资环境案件的投诉受理在三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做到发现一起,立案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
三、强化管理,进一步营造便民、快捷、高效的政务环境
7、严格审批项目,强化审批管理。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及监管工作,实行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总量控制和新增退出机制。清理后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严禁搞多头审批、搞双重标准,凡拒不执行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全部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审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六公开”,对各种审批事项按即办件、答复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实行分类管理,创新审批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8、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外商投资代办处,为投资者提供无偿、全程代办服务。对所有重点投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在国家法规、政策等规定范围内,由中心管委会组织召开联审会,批分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允许生产性投资项目边建设、边补办完善手续。推行项目陪同办理制,对须上报市以上审批项目,由窗口受理单位全程陪同办理,并在承诺期内协助办好。建立窗口单位分管领导现场办公制度和窗口授权制度,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确保窗口对审批事项既受又理,县级审批事项做到受理、审批、签字、制证、盖章、发放全部在中心完成。
9、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各级各部门的广大干部要从执政为民的要求出发,增强为企业服务、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建立机关和领导干部与基层定点联系制度,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化解矛盾。认真推行方便企业办事、方便群众生活的工作方式和方法,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主动服务,提高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四、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
10、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营销市场、建筑市场、交通运输市场、文化市场、旅游市场等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挂牌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招投标制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等违纪违法行为,使业主平等获得各项许可和生产要素的权利。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11、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县”。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要组织开展诚信专题教育活动,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努力形成文明礼貌、勤劳善良、守法诚信、奋发进取的民风。各级各部门要增强信用意识,信守承诺,兑现政策,取信于投资者,确保政策的严肃性、连续。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物价、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不收费),并将评级情况公布于众。逐步建立全社会共享的信用数据库网络,记录政府承诺兑现情况、企业的资信和产品质量情况、商店经营的货真价实情况、个人的信用行为情况。
12、创建良好的融资环境。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融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允许和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合法收入到企业参股投资。要支持金融安全区建设,提高信贷质量,规避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切实转变观念,创造条件,积极争取信贷投入,主动融入地方经济建设。银企双方要树立“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观念,切实加强信用合作。
五、严肃纪律,进一步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整肃查处力度
13、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罚款项目或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的;擅自变更收费范围、标准的;已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和行政撤职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对以实施收费、罚款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是党员的开除党籍;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是党员的撤销党内职务。
15、对抵制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是党员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16、对未经审批,擅自进入企业检查,相关责任人被告诫一次的取消年度公务员评优资格,被告诫二次的作年度考核不称职处理,被告诫三次的予以辞退。
17、对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应受理而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侵害管理和服务对象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8、对县委、县政府出台的鼓励发展的优惠政策有抵触情绪,不执行、不落实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
19、对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廉洁从政规定,从管理和服务对象中谋取利益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20、对违反规定、超越权限擅自为纳税人减免税收,破坏公平环境,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政纪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机制,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坚强保证
21、建立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例会制度。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组织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对各部门各行业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投资者和群众反映的重大环境问题;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联席会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每季召开一次,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
22、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监督。建立民主评议制度,县政府每半年组织一次外来投资者、个私业主和社会公众对相关部门进行行风评议,并在媒体公布结果。对后三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由主要负责人到县电视台专题栏目上作公开说明。对连续两次测评排名最后的县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换岗或降职处理;对连续两次测评排名最后的垂直管理单位公布为“不受欢迎单位”,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人事调整的建议。
23、对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把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或职责范围内的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全县经济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本实施意见由县纪委、监察局、法制办、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负责督查、落实,并负责相关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