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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展农民合作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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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展农民合作社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豫政〔2005〕23号),现就我市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创新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引导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优化配置农村资源和生产要素,促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增强“统”的功能,解决一家一户想办而又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和国际化进程,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为纽带,坚持引导农民自愿合作,加快农村经济体制和组织创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侵犯农民的家庭经营自主权,不得改变农民财产的所有权。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户自主合作、自主兴办、民主管理,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发展。民主选举产生管理机构,共同协商制定合作章程。

3.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并在实现全体成员利益的同时逐步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和积累归其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对盈余分配时,应在保证合作社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主要按照交易额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4.坚持因地制宜、多层次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从实际出发,立足主导产业,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按照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多渠道、多区域、多层次地联合与合作,逐步形成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专业合作社体系。

(三)主要目标。

重点扶持一批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使我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普遍建立起服务功能和带动能力比较强、内部运作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有30%的农户加入,有50%左右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和销售,使我市农民组织管理水平有较快提高,农产品标准化和农业产业化得到有效推进。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一)规范注册登记管理。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扶持。也可以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为农业项目实施主体,对其申报的项目,凡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要择优扶持。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农业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收购的免税农产品原料,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加强金融信贷服务。

市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措施,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建服务场所和农产品经营网点、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

(五)用地、运输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基地、加工企业、服务网点用地,不改变农用地种植条件的,利用农用地;需使用建设用地的,可租赁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用地指标优先从“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中解决。

在全市范围内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

四、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一)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加强舆论宣传,搞好组织发动,加大示范引导,多方面提供扶持和服务。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鼓励和引导农民自发合作、自主创办,又要充分利用和依托农村其他资源兴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鼓励和引导农村能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农技推广服务单位等利用自身优势牵头领办合作社。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农业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管部门,要在完善合作章程、健全组织机构、普及合作知识等方面,加强辅导和培训;并切实转变职能,搞好生产经营、技术推广、产品营销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科技、国土资源、交通、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电力等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