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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保证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项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营造规范有序、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实现招投标工作“依法行政、长效管理”的工作目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规范有形建设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周口市纪委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同志“*”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充分体现“政府主办、中心服务、行业监管、纪检监督”的要求,紧紧围绕“依法行政、长效管理”的工作目标,解放思想,大胆创新,逐步建立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招投标管理体制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运行机制,为确保我市有形市场统一、开放、有序,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招标原则。凡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疗设备的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2.统一进场原则。即与招投标相关的监管、中介、交易服务活动统一在招投标中心进行,相关的行业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进场行使各自职能;招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在指定媒体和现场同时;相关的收费统一在招投标中心统一结算;各行业的评标专家库统一在市招投标中心分类管理和备案;实观专家资源和信息资源共享。
3.管办分离原则。分离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能与招投标服务职能,使招投标有形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彻底脱钩,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4.规则主导原则。即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中心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其它利益关系人)严格履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与招投标相关的各环节(招标申请、信息、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严格遵循相关规则和程序。
二、建立机构,明确职责,理顺关系
1.成立*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进场交易。
2.成立*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对各项目招投标单位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制定或参与制定我市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相关管理办法;对项目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和场内、场外全方位的监督;受理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我市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3.成立*市招投标中心。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招投标档案和计算机管理网络;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投标单位的信誉信息、业绩信息,切实为业主提供必不可少的、有助于项目建设的商务信息和技术信息,逐步建立现代化、信息化等高效、完备的网络控制与网络服务系统;制定和完善招标工作制度及交易规程,指导交易各方按照中心运行规程进行活动;为招投标管理与监督部门、中介机构及招投标当事人提供各类相关服务,为招标人信息,公示定标结果。招投标中心的日常管理由机关效能监察中心代管,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市招投标中心成立后,法律赋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不变,但必须在招投标中心内行使职权。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领导和协调职能。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各行业招投标办公室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市招投标中心主要履行服务职能。中介机构彻底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全面推向市场,并进入招投标中心接受监督。
三、监督范围及操作程序
(一)监督范围
1.政府或集体出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房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建设、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用基本建设、附属工程、装饰工程项目等,以及其它资金投入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等。
2.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法院判决、银行抵押所涉及的土地交易。
3.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设备和服务项目。
4.国有产权或股权转让,国有资源和政府特许经营权转让,以及法院判决、银行抵押涉及的原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
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但造价必须经职能部门严格审核,不得以任何理由分解项目,并在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接受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全市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业主是同级政府,而不是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受市政府委托履行监管职能。
(二)监督管理程序
1.市招投标中心是我市唯一的招投标交易场所,所有市委、市政府规定的招投标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项目都必须统一进入招投标中心,按规定的程序开展交易活动,严禁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2.招标人招标前必须事先填写《项目情况告知书》告知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项目相关的不涉密资料全套报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市招投标中心负责统一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等。
4.招标交易活动所需要的专家,必须在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下,通过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经招标人、监督人签字确认后,由专人负责通知。
5.招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必须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再监督,重要环节实行全程实时录像,并作为资料专人专项专柜保管。
6.进场交易的项目,其综合服务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统一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在监督过程中,若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对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已经影响交易结果的,有权要求取消或暂停交易,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对不按规定进场交易,逃避监督,或拒不接受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管理的,按有关党纪政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几点要求
1.各行业、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好各类招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秩序。
2.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协作,确保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落到实处。
3.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取消业主推荐权和入围限制数。在招投标活动中,所有投标人地位平等,严禁歧视和排斥外地客商。
4-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并出台招投标活动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5.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要对中标后的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6.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城建、土地、水务、公用事业、财政、卫生等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投标活动,一律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