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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㈠加强依法行政重要而紧迫。坚持依法行政,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提高行政效能的根本途径。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市县政府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确的、更高的要求。我市当前依法行政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亟待解决和加强。
㈡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长办公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集体学习重要及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讲。镇(办、区)(以下简称镇)政府及市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市长办公会议集体学法并对各镇及市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进行督查。
㈢强化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和考查。建立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培训档案,自**年开始,三年内将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轮训一遍,每年培训650人左右。新增公务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依法行政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得办理进入手续。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㈣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录。市、镇政府及市政府职能部门每年初研究制定当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录。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具体包括: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镇政府及市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范围根据其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进行合理确定。
㈤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1、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收费、规划、环保、公共安全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遵守听证规则,规范听证程序。合理遴选听证代表,向社会公布听证代表名单。听证举行7日前,告知听证代表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吸收采纳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2、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执行“三个一律”规定,即所有市长办公会、市长碰头会法制办一律参加,所有重要招商合同、优惠政策一律由法制办把关,所有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一律经法制办审查。市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须报备案审查,合法性审查后形成审查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3、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集体决策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4、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1年后,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实施情况后评价须形成后评价报告。市政府部门的重大决策后评价报告须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除突发事件适用规定的决策程序外,其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方案研究→组织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后评价。每一决策阶段都要专题记录。
㈦完善法律顾问和专家咨询制度。市政府聘请3-4名专业律师为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在市政府法制办的组织下,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重大行政纠纷调处等提供法律意见书,为市政府部门的重大涉法事项提供法律援助。镇政府及市政府职能部门建立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聘请各类专家组成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涉及全市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和提交的重大项目、拟定的重大决策进行论证,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㈧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执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周期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㈨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监督管理制度。
1、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及权限。严格遵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执行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前须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前,须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
3、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市政府法制办自收文之日起60日内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通知制定机关在6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在规定期限内未修改或撤销的,由市政府作出决定予以撤销。
4、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年1月1日开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㈩坚持严格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严格执行对各类企业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各类企业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前,须报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对各类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对其他行政相对人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须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2、设置行政处罚最低限。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教育为主的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目的,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适当实施行政处罚。设置行政处罚最低限,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严格实施,低限以外的行政处罚执行备案制度。
(十一)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工作。
1、加强执法资格认定工作。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市政府法制办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凡未经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拟上岗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授予行政执法资格,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准予上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使用国务院部委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须到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实行行政执法证年检制度。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机关聘请的协警员、协查员、协管员、监督员等均不得直接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2、落实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3、强化社会公示工作。政府有关部门须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执法权限、执法范围、处罚和强制措施的种类、执法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以及行政机关所作的服务承诺、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渠道、方式和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等,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市效能办等部门将以上须公示的内容进行清理汇总,经审查后在政府网站公布。
(十二)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杜绝以收费、罚款等方式筹措行政执法经费的做法。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五、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十三)加强社会监督及信息公开工作。市、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十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落实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有案必受。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市政府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必须在市政府法制办的协调下,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十五)加强行政诉讼工作。杜绝“三不”(不出庭应诉举证、不缴纳诉讼费、不执行生效判决)行政诉讼案件。以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必须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市政府法制办商市法院每年选择1起以上典型行政审判案件,组织镇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首长、行政执法负责人到庭旁听,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市政府成为被告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必须在市政府法制办的协调下,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十六)规范行政赔偿工作。以市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以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务,办理结果须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备。
(十七)积极办理民事纠纷案件。市、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应积极办理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各镇及市政府部门的重大民事纠纷案件,办理结果须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备。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追究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市、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尚未建立法制工作机构的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年年内须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内设机构调整职能,不另增加编制),选派德才兼备的中青年干部到法制机构工作。继续将依法行政工作作为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领导班子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指标,切实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
(十九)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每年年底须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二十)加大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力度。
1、对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对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市政府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且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市政府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且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严肃追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对不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涉法纠纷调处职责的责任机关及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4、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5、对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及拒绝或延迟履行法定保护职责、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告知等执法违法行为的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6、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