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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意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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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意见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17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它是当今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带来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出现并将长期存在的社会群体。据统计调查我县留守儿童占全县0-17岁儿童总数的39.89%,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儿童整体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未来,关系到众多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素质。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新*,促进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有效解决,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8号)、《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渝府发〔*〕77号)精神,按照县委、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以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以动员社会支持、增强家长责任意识为着力点,大力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在文化教育、家庭生活、心理健康、社会保护等方面问题的解决,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努力实现留守儿童“学业有教、监护有人、安全有保、亲情有护、活动有地”的工作目标。

2012年内要重点推进六项工作任务:一是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二是探索驻村民警管理农村“留守儿童”机制;三是探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中心”;四是鼓励创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五是倡导和完善“家长”制;六是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培训。具体目标是: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工作机构;完善关爱留守儿童相关制度;建好“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库;建成1个“留守儿童亲情室”;1所“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建立1支“关爱留守儿童志愿者”队伍;每年培训1期留守儿童监护人。保证全县农村留守儿童中的适龄少年儿童入学率达100%,小学毕业生升学率达100%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内,完成率达98%以上;初中生辍学率控制在2%以内,完成率达95%以上。

三、多措并举,扎实有效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大行动

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各方优势,资源共享、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

(一)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在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中的基础作用

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已列入县政府工作日程和政府妇女儿童工作专项目标管理和考核,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县政府的总体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教育工作纳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任务中,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和考核评估机制,采取政府引导、社会资助等方式,广泛筹措资金,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成长。通过财力、物力、人力的合理配置,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机制和设施建设,切实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服务。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的普查统计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资料库。成立“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利用节假日等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之际,举办留守儿童家长(监护人)培训班,督促村委会、学校与农村留守儿童家长(监护人)签订《留守儿童管理教育责任书》,保证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二)强化部门工作责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它有着范围广、影响大、解决难度大的特点,是任何一个职能部门都无法独立承担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因此需要发挥各方优势,积极整合资源,形成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1、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育人主阵地作用,保障农村“留守儿童”享有应有的教育权利。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保障“留守儿童”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要摸清辖区“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建立“留守儿童”档案,掌握“留守儿童”及监护人情况,健全“留守儿童”管理教育、联系沟通、一帮一结对、情况报告等制度。

加强寄宿制学校(托管中心)的建立和管理,严格把握寄宿制学校(托管中心)的质量关。巩固和在有条件的学校建立“留守儿童亲情室”,安装亲情电话,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辅导老师。以家长学校为依托,利用农民工集中返乡等时机,举办“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培训班,强化家长责任意识,履行好监护人的责任。

2、民政部门要积极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障机制,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救助工作,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及“留守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保障特殊困难农村“留守儿童”获得应有的社会救助。农村基层组织要采取必要的预防、干预措施,防止其外出流浪。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子女监护等情况,督促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履行教育和监护子女的法律义务。在基层“公共服务中心”中逐步增加适宜农村“留守儿童”需要的服务功能和项目。

3、卫生部门要逐步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健服务,开展农村“留守儿童”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根据农村“留守儿童”的营养状况,制定干预措施,发放科学实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开展儿童营养、喂养知识及常见疾病的预防等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通过提高家长及监护人相关知识水平,降低营养不良发生率和营养不良性疾病发病率,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健康状况。要抓住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利契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享有应有的基本医疗服务。

4、公安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户籍管理与权益保护,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提供服务。及时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底数和基本情况,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防止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预防和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农村违法“留守儿童”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建立驻村民警“留守儿童”管理机制,有效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5、司法部门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法律六进”活动,加强有关儿童权益保护和家长责任及义务的法律宣传工作,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发挥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依法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家长提供法律援助,优先受理、精心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

6、文化部门要净化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切实加强对校园周边的整治和监管力度。加强对“三室”(游戏室、台球室、录像放映室)、“两厅”(歌舞厅、卡拉OK厅)的管理,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校园周边音像市场经营秩序。

7、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农业部门要帮助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知晓自己对“留守儿童”抚养教育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要在劳务培训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在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增加父母对留守子女履行义务、职责及其亲情联系的教育内容和方法指导,引导和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切实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和义务。

8、财政部门要对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教育工作及关爱行动的有效开展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9、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管理和服务工作网络的优势,积极做好流动人口家庭及留守家庭的随访和服务工作。

10、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单位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保护少年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职责任务,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和方法。提高社会各界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关注度,宣传报道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经验,努力营造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11、县文明办要充分发挥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指导、检查、督促作用,将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纳入“三个文明”建设中,要把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大行动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及有关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体系。

(三)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在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留守儿童服务工作,提高农村群众互帮互助的自助意识,增强农民群众的自我服务功能。开展争当“父母”、“家长”、“手拉手结对”等特色活动,以特殊的关爱教育和情感抚慰,弥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促进其身体、心理、品格健康成长和发展。

1、各级工会组织要配合有关部门了解和掌握农民工家庭及“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状况,结合开展“金秋助学”、送温暖等活动,为特困农民工家庭和“留守儿童”提供救助和维权服务。

2、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开展“手拉手关爱留守少年儿童行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主题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妇联在家庭中的教育、服务、协调、维权的工作优势和组织优势,根据“留守儿童”的发展需求和实际问题,及时反映“留守儿童”的呼声和意愿,推动党委政府出台解决“留守儿童”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政策,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留守儿童”管理教育模式。

4、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五老”队伍优势,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科技文化教育,参与“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建设和各种家教知识普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帮助贫困“留守儿童”,优化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鼓励有条件的“五老”特别是退休教师创办“留守儿童托管中心”、“留守儿童家园”等关爱组织,开展特殊的关爱教育和情感抚慰,弥补家庭教育缺失,促进其身体、心理、品格健康成长。

5、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全面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婚育、子女监护和经济收入等情况,开展对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随访工作,依法督促家长(监护人)履行教育和监护子女的法律义务。

四、逐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县、乡镇、村(街道)三级工作责任制。把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全县和各乡镇统筹城乡发展工作、三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与各级政府实施儿童发展纲要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确定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体系。各级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财力支持,大力培育有利于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农村社会服务机构,不断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

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制度,抓好各项基础工作,依法履行教育、督促的责任。要建立劳务输出人员家庭档案,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和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服务。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资料库。

(二)注重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农村基层组织要做好当地“留守儿童”的管理服务工作。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及留守子女监护等情况,督促“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履行教育和监护子女的法律义务;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卫生保健、人身安全及摸底调查等工作。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中心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发挥县政府妇儿工委的牵头协调作用。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由县政府妇儿工委总牵头协调,每年要有工作计划,有督促,有检查,突出重点,争取每年取得新进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明确各自的年度工作任务,并认真实施。

(四)建立专项工作考核机制。县政府每年将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开展年终检查考核,并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重庆市和我县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突出问题,找准工作切入点,把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同时,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县政府妇儿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