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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政发[**]1号)和《**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劳社文[**]149号)要求,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征地人员的切身利益,鼓励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达到养老年龄后的基本生活待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享受本意见所列优惠政策的范围和对象: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年1月1日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时对该土地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且年满18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能按时足额缴费的。
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人平被征地1亩以上的,首缴时市财政对参保人员按缴费比例的4%进行补贴;以家庭为单位,人平被征地1亩以下的,首缴时市财政参照上述标准对参保人员按比例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补贴年限在15年以内的据实补贴,超过15年的按15年补贴。
三、参保人员人平占有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市财政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给予过渡性生活补助。从被征地开始,5年内未就业期间(在劳动年龄内)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四、参保人员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五、参保人员在未被安置或自谋职业前,符合条件的可向居住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低保申请,经市民政局审批后,按户口性质分别享受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参保人员有培训愿望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提供培训服务,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㈠对首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参保人员,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㈡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创业培训时,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创业技能培训补贴。
七、参保人员首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初级工鉴定费(240元/人)免收、中级工鉴定费(300元/人)减半收取。减、免部分由市财政按规定对鉴定机构给予补贴。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社会用工需求,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优先推荐符合用工条件的参保人员就业,用人单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就业。市财政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机构给予150元/人的补贴;公益性岗位招用“4050”参保人员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岗位补贴。
九、参保人员已在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可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属农村户口的也可根据个人自愿参加原居住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纳入城市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十、参保人员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时,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规定,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十一、参保人员可在城镇落户。
十二、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