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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保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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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保护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政发[**]54号)精神,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㈠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环保规划目标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重点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围绕构建和谐**城的战略任务,全力推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不断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环境问题,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努力为**城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㈡主要目标。到2010年末,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由5103吨/年削减至4850吨/年,二氧化硫由3241吨/年削减到2920吨/年,氨氮由1647吨/年削减到1550吨/年,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森林覆盖率不低于35%。**(**城段)水质保持在二类标准,蛮河(**城段)水质达到三类标准,辖区内水库水质达到二类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农村饮水条件有所改善,矿区生态功能得到恢复。基本形成运转高效、监管规范、执法有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局面。

二、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㈢以饮水安全为重点,改善水环境质量。环保部门要加大对饮用水源地的监管。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内,禁止新建任何项目,所有的违法排污企业、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等一律限期取缔;坚决封闭鲤鱼湖等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水产养殖业污染水源,严肃查处危害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饮水质量安全。

㈣认真落实《关于落实**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的实施方案》,加大对**、蛮河流域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要认真按照《**省**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考核细则》的要求,集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河沿岸重点排污企业实行跟踪监控和监管,督促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加大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力度,在**年底前,淘汰窑径小于2.2米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㈤以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为契机,以强化城市基础建设为重点,优化城市环境。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城市环境综合考核标准的要求,加快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确保**期间,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场,使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目标要求。要加快中心城区老企业的搬迁,尽快向经济开发区集中,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区饮食业油烟、噪声、建筑施工扬尘等环境污染问题。

㈥以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改善农村环境。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省“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加强清洁示范村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积极开展农村环境治理,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和沼气池建设步伐,因地制**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的问题。

㈦以强化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磷矿、石灰石矿等各类矿山资源开发的监管,严肃处理违法开采行为。加强对**(**城段)、蛮河(城段)河道(床)沙石料资源开发的管理,避免过度开采引发新的生态破坏。加强对**城境内山地林区的保护和恢复,禁止乱开采、乱开垦、乱占用或改变用途等随意破坏行为。积极发展农作物秸杆利用项目,减少因秸杆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加快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实现绿化达标。

㈧以加强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和辐射环境监管为重点,维护环境安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行危险废物及医疗废弃物安全集中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健全制度,落实人员和经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和整顿,确保环境安全。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环境保护措施

㈨严格环境准入。对建设项目实行环评“一票否决制”,凡未经环评的规划一律不得上报审批,凡未通过环评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凡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不得供电。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未建成环保设施的一律不得试生产,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一律不得正式生产。

㈩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执法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对全市存在的不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进行重点整治,对严重污染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对实行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的企业,仍不能实现治理目标的,要依法强制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被动局面。严格执行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不进行排污申报、排污许可的严重违法排污企业,一经查实,集中整顿、挂牌督办,决不姑息。

(十一)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监控中心,实行实时监控。重点排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监控中心联网。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重点排污企业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完成安装的实施停产整治。力争在**期间,环境管理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建设要求,形成能够覆盖全市,及时、准确、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的环境监测网络。

(十二)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加强环境应急事故的管理,制定应急方案,建立健全应急网络,配备环境应急监测设备,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

(十三)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定期环境质量信息公报,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及时污染事故处置信息。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听证和公示制度,坚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环保和议案处理制度,完善环保举报制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把问题处理在基层,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四、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环境保护工作的机制

(十四)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镇(办、区)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市政府每年与各镇(办、区)及有关部门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要严格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和问责制,对没有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的单位要全市通报。对因工作失误、管理不力和不支持、不配合环境执法的工作人员,一律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五)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建设、国土、水务、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除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外,还要配合环保部门共同抓好环保工作。努力形成环保部门牵头,人大监督执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环保工作局面。

(十六)营造全民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6.5”世界环境日等,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环境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新闻媒体要加强环保公益宣传,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形成全民保护环境、共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良好局面。

(十七)按照机关效能建设要求,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市环保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强化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严明纪律,严格执法,规范行为,塑造形象,努力打造一支思想素质高、作风过硬、懂业务、会管理、战斗力强的环保队伍。

各镇(办、区)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抓紧制订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政务督办室将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