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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63号)精神,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加强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农村环境形势十分严峻。近年来,我省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农村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农村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环保基础设施滞后,环境监管能力薄弱;农村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任务与措施落实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促进农村与农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出发点,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农村环境保护与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四)主要目标。到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处理(资源化)率达到75%以上;湖泊、水库围网养殖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围网养殖及投肥养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0%以上,垃圾处理率达到60%以上;累计建设农村户用沼气池380万个,农村沼气普及率达到35%以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顺利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8%以上;农村危险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农药包装物等,下同)安全处置率达到70%以上;每个市(州)建设1-2处土壤污染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工程,建设1000个乡村清洁工程示范村;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与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农村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农民环保意识不断提高。
三、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五)切实保护好农村饮用水源地。各地要把保障饮水安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尽快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加快实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做好农村饮用水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省农村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强化对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管,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重点解决高氟水、苦咸水、重污染水、血吸虫疫区等特殊区域的安全饮水问题。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六)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流域等重点区域要优先建设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结合农村沼气建设与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逐步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分类指导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城市周边、城郊结合部、重要水系、高速公路和国道沿线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武汉城市圈内主要集镇到2012年要按以上模式基本建成城乡一体化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继续抓好“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和乡村清洁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危险废弃物的安全集中处置工作,加强危险废弃物收集网络建设,利用城市处置设施进行集中处置。
(七)加大农村工业污染监管力度。按照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科学规划农村发展布局,推动农村工业向园区集中,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扩散。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污染严重的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八)加大养殖污染防治力度。科学划定禁养、限养区域,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实行限期治理。大力推广生态化养殖方式,到2012年,建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200个以上。科学、合理规划水库、湖泊、河流水产养殖的规模和数量,禁止在水库、湖泊养殖珍珠,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围网养殖,逐步减少湖泊、水库围网养殖面积,禁止污染水体的投肥养殖,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九)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到2012年粮食主产区和重点流域要基本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洪湖、梁子湖及其他重要湖泊最高水位线外1公里范围内,严禁从事种植蔬菜、花卉等施用化肥强度大的农业活动。开展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减少农药使用量。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改进农膜使用技术,减少农膜对土壤的危害。调整种植业结构,在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行秸秆沼气、秸秆气化等综合利用技术。
(十)积极防治土壤污染。认真做好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壤污染,开展污染土壤修复和治理技术研究,重点抓好重金属污染土壤及农药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菜篮子”基地等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农产品生产地,创建一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土壤监测及监管,严格限制粮食主产区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一)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视典型农村生态系统恢复。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开展农村水系清淤整治、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及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努力恢复农村水系生态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重点抓好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水源区、神农架林区、清江流域、四湖流域等重点地区生态建设,开展示范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启动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工程。合理开发矿产、水、旅游等资源,遏制新的人为破坏。开展外来有害入侵物种、病原微生物和转基因生物的控制与监管,保护农村生物多样性。
(十二)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推广“种、养、加”相结合的循环农业模式,实现大农业内部的产业对接。推广和开发各类循环农业实用技术,重点抓好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实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积极开发农村新能源,重点推广以沼气建设为纽带的能源生态模式,推广使用太阳灶、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鼓励发展以庭院经济为主的院落生态经济模式,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流通及销售。
(十三)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开展以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为重点的“四级联创”活动。武汉城市圈要率先开展“四级联创”活动,推动“两型社会”建设。到2012年,每个市(州)要建设1个生态县(市、区),全省创建30个省级以上生态乡(镇)和50个生态村。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开展生态市建设。
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十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农村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解决农村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农村居民健康的重点问题。要将农村环保工作作为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要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协同、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农村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审批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乡村清洁工程;组织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农业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农业外来物种入侵生物防治。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增长机制。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制定全省村镇建设整治规划,开展“百镇千村”活动,组织重点村镇环境整治,指导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理。水利部门负责制定农村水资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与管理,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农村水系整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卫生部门指导开展农村卫生工作,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对农村改厕予以技术指导。国土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组织农村未利用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及土地复垦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实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勘查治理工程。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制订全省农村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农村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稳定达标制度;开展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农村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林业部门负责植树造林绿化,突出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有害生物防治。
(十五)建立健全农村环保投入机制。农村环境保护是公益性事业,要逐步建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民积极参与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预算用于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的比例应逐年增加,省级征收的排污费应安排20%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各地征收的排污费中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比例不得低于省级安排的比例。相关部门的涉农资金中,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筹工筹劳,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有利于我省农村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十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及科技支撑。重点加强县级职能部门硬件设施、技术手段和人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预警监控体系。有条件的县级职能部门应在辖区中心乡(镇)设立分片管理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把环保工作职责落实到位。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制度,健全推广服务体系,推广农村环境保护实用技术。
(十七)加大农村环保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手段,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环保意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普及农村环保知识,提高农民参与农村环保的能力。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