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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党的*大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部署,根据国家、省上有关精神,现就我市实施全民创业工程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实施全民创业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只有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充分激发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才能把丰富的人力资源变成人力资本,把较多的民间资金变成发展资本,才能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我市小康社会建设和资源型城市转型进程。
(二)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强化全民创业意识,培育全民创业能力,优化全民创业环境,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格局。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全民创业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全民创业热情和创业能量,以创业推动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加快致富,以创业促进和谐。
(三)目标任务。每年新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较上年增长10%以上,新登记注册私营企业较上年增长10%以上;每年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返乡创业力争达到10%。通过3—5年努力,全市小额担保贷款总额达到2亿元;直接扶持1.5万人创业,带动5万人实现就业;建立各类创业企业孵化基地30个;创业培训5000人,扶持各类个体经营者6000人,培训农民工10万人,农民工回乡创业人数达到1.5万人。全市创业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创业成果不断涌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不断增强,经济总量明显扩大,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全社会劳动者就业更加充分。
(四)工作重点。广泛动员城乡劳动者不拘形式、不拘规模,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围绕小商品大市场、小个体大服务的创业方向,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创业活动,带动千家万户劳动致富。加强全民创业工程与实施多元支柱产业战略相结合,引导创业资金和项目流向八大支柱产业,大力发展配套产业,开发配套产品,提升全市投资环境整体竞争力。积极培育以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和返乡农民工、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等五类人员为重点的全民创业主体。积极引进归国留学生利用国家、省市各项扶持政策,自主创业。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失地农民,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
二、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
(五)放宽市场准入。
1、推行“非禁即入”原则。创业者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除法律、法规和国家限制经营的,均可经营”。创业者投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市区域发展重点项目,短时间内无法办全相关前置审批要件的,只要项目主管部门出具正在办理的证明以及保证限期办全的承诺书,工商部门即可办理登记注册。在全市辖区内,对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允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凭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场地证明在其注册地以外的本市其他县(区)注册经营。
2、放宽从业人员条件。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促进创业政策规定的创业者凭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3、放宽注册资本最低额限制。创业者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受注册资金数额的限制。申请设立有限公司,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投资人做出注册资金一年内全部到位的保证,允许取消10万元以下企业(不含一人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验资报告。允许连锁经营企业持有效期内以总部名义办理的前置审批文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即可办理登记。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和组织形式限制。
4、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派出机构、合法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区(含中科院*高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创业者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只提供法定验资报告,即可登记。
5、规范行政收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等人员,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费、登记费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为: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创业者房屋租赁手续费免予收取。
符合规定残疾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创办实体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减半收取质量检测费和计量器具检定费;其他人员创办实体的,三年内减半收取产品质量检测费和计量器具检定费。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收属于管理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国家特别规定行业除外),免收工商登记费。对农民合作社登记,设立人在5名以上的,即可给予免费登记注册。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由工商部门免费登记;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村经纪人,免收注册登记费。
6、简化登记手续。对创业者创办实业注册登记等实行审核合一、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凡手续齐全的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变更、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设立登记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变更、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名称预核,即时办结。
(六)实行税收优惠。
1、对于从事销售货物的创业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未达到5000元(不含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销售应税劳务以及加工、修理修配,月销售额未达到3000元(不含3000元)的,免征增值税;每次(日)销售额达不到200元的免征增值税;创业主体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的免征增值税。
2、对符合规定条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在规定审批期限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者创办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创业主体可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第四项除外)。
(七)加强小额担保贷款信贷支持。各县区要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的政策效应。每年投入担保基金不少于50万元,市上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基金支持。
1、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创业成功、按期足额偿还贷款、诚信度高的借款人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再次申请贷款。
2、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额度由2万元放宽到5万元;对于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型小企业,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超过当年职工总数的30%(100人以上的企业超过15%)以上的,与其签订期限为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提供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具体事宜由企业、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商定。
3、放宽贴息范围。对各类创业主体贷款产生的利息,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贴息。
4、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人员可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可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的办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SIYB)、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论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企业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优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建立社区信用担保体制。以社区为单位,对于本社区内有发展潜力的创业项目,经社区居委会对申贷人进行审查,并出具个人资信良好的证明后,可免于担保。
5、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182号)精神,安排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社区、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给予适当工作奖励。
(八)加大对初创企业用地的协调力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及各类园区、基地要将初创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纳入土地和园区、基地建设规划,切实解决用地难问题。进驻园区、基地的企业全面享受园区、基地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完善社会管理。
1、放宽城市落户。凡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私营经营者,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可以申请登记为当地城市常住户口。允许大中专毕业生及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技术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先落户后就业”。外籍人员只要在我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即可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
2、非辖区创业者子女与同学区学生享受同等的就学待遇,可以在全市境内安排学校就读。
3、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创办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2年内免收档案托管费。对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退休费发放的年限,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人事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办理档案托管,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5、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创业,在家庭收入超过保障标准时,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
(十)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期限为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规定审批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可享受每人每年4800元的税收减免定额标准,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鼓励企业招用辖区内劳动力。符合规定企业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期限为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3、鼓励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对新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或商贸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期限为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4、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税务机关可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按省上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实行加计100%扣除的政策。
5、对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期限为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具体由企业、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商定。
(十一)完善激励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2009年,市级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和创业专项资金1000万元,要用于全民创业的奖励、补贴、创业培训以及服务体系建设等。各县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和创业专项资金,筹集资金不少于200万元。积极鼓励各类民间资金投入参与全民创业工程,充分发挥民间资金在全民创业中的积极作用。
2、给予创业者创业补贴。初次创业者领取营业执照,所办实体正常经营,办理纳税登记并已进行纳税申报,缴纳6个月以上税款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创业补贴;残疾人创业,符合上述条件,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补贴。
3、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者奖励。初次创业者以本人名义创办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年纳税总额1万元以上,带动具有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富余劳动力5人以上就业,与劳动者签订期限为1年以上劳动合同,发放工资6个月以上的,按年纳税总额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使用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者创办实体聘用本市在择业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期限为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工资不少于1000元,发放工资不少于6个月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对经营实体补贴1年。
5、建立创业工作奖励机制。设立“*市创业创新奖”,每年评选20个;开展“优秀创业者”评选表彰活动,每年评选50名,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奖励。
本《意见》所称初次创业者是指通过自筹资金、自找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者。
上述奖励政策,初次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资金从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和创业资金中列支。本《意见》实行时间为创业奖励起始时间,创业者享受奖励期限为12个月。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制定。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十二)实施创业能力培训行动。将创业能力培训(SIYB)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全体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可给予一次性免费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组织开展“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
(十三)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行动。认真做好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为全民创业工程提供有技能的人力资源。将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全体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并给予一次性不少于300元的培训补贴。各级就业专项资金的10%可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
(十四)实施就业技能培训行动。完善“三整合一跟踪”的培训模式,将培训人员范围由初高中两后生扩大到有学习和提高就业技能的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免费培训。此项培训,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十五)提高全民创业培训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对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加强培训机构建设,确定一批职业培训机构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积极开展创业实训项目试点,形成创业实训与创业培训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搭建创业实践的平台。加快城乡一体化创业培训基地和培训教师队伍建设,落实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十六)完善服务内容。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建立创业服务网络。建立*市全民创业网站,推动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网络服务体系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政策信息、行业信息、项目信息、市场信息和科技信息等服务。拓展网络功能,免费为创业者开展网上招聘、产品推介、项目招商、电子商务等服务。
(十八)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区要依托各类园区、基地等,开辟针对各类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实行政策优惠,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专家指导、开业办证、创业见习、跟踪指导、劳动保障事务等“一站式”服务。
(十九)建立创业服务团队。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队伍。由工商部门成立市级个体、私营经济创业服务团,由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成立市级中小企业创业服务团,由共青团成立青年创业服务团,开设服务热线,帮助创业者评估创业项目,对劳动者的自主创业活动进行指导,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有条件的县区,要建立不同人群的创业协会,形成创业人员互相帮扶机制,共同促进创业。各县区要将创业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街道社区、农村乡镇、职业院校、用人单位,为城乡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
(二十)建立创业项目库。各县区要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策划、筛选一批创业指导项目,建立全民创业项目库,定期举办项目推介会,组织商家和专利项目人直接与创业者对接,促进其创业。
(二十一)建立创业用工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创办企业,扩大全民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五、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工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实施全民创业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民创业工程的组织实施与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管理、协调、督办、检查考核等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
(二十三)加强宣传动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方式,积极开展创业人员宣讲活动,大力宣传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广泛开展全民创业目的、意义及有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想创业、敢创业、会创业、创大业”的浓厚氛围,保障全民创业工程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十四)严格考核。建立考核制度,将实施全民创业工程纳入县区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年终一并安排,一并考核。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全民创业工程组织体系,“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面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和就业服务补贴以及场地安排等政策,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建立证照办理、政策享受等“一站式”服务。设立全民创业工程投诉中心,向全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认真受理各类投诉,及时化解影响创业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对各县区、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市委、市政府将在年终对全民创业工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通报批评,对影响和干扰全民创业工程的人和事严肃查处。
(二十五)本《意见》适用于辖区外来我市创业的创业者。
(二十六)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