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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毫不动摇地引导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是我市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我市实现“两个率先、一个努力”目标的重要突破口。为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壮大,支持其做大做优做强,经*年11月27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1、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应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下统称个体私营企业)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项目,都应允许其经营。
2、凡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都允许投资设立公司。
3、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名称中体现行业特征,允许其使用表明经营内容和特点的新兴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其在牌匾中使用简称;事业单位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允许其使用不含主管部门的原事业单位名称或其他名称。
4、凡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均允许投资设立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在五年内分期到位,其对外投资比例不受净资产限制。
5、允许境内自然人或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投资人申请个体私营企业登记,涉及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取得营业执照,等完成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
7、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参股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书报刊印刷、发行、会展、广告、体育经营和中介服务等文化体育企业,并给予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8、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和联营等方式,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有关部门可将投资权、建设权和经营权一并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个体私营企业。
9、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兴办车站、码头、货场和运输公司,各类营运证发放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10、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形式;支持个私企业发展网络技术、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制作等信息服务业;支持个私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国有服务业企业重组、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
11、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通过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资产重组,推动产权结构调整。
二、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税费支持力度
12、全市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的各项发展基金中,按15%的比例安排个体私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
13、各金融单位应认真调查分析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和信贷需求,研究制定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相关措施,进一步提高信贷决策工作效率,并利用银行网点、服务网络等优势,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市场分析、市场营销、政策指导;提供信贷、结算、财务管理、投资理财、信贷政策和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14、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创新,增加对市场前景好、诚信度高的个体私营企业信贷支持,进一步健全个体私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积极拓展新的信贷产品,保持个体私营企业对财政的贡献率与贷款规模和比例同步提高,满足个体私营企业多元化的贷款需求。
15、加大个体私营企业的融资支持。规范引导民间资金市场,积极引进股份制金融机构入驻*,开展金融服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上市、发行债券、产权交易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力度,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多层次拓宽个体私营企业融资渠道。
16、完善个体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办法。市、县(区)都应成立由国税、地税、工商、个私协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代表组成的税负评议小组,合理调整个体私营企业的税赋,使用同一行业、同一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之间税负公平、合理。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对个体工商户一般按核税办法征税。
17、对从事制造业的个体私营企业,其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并已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账立制,能够准确核算和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申请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8、对直接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并进行加工销售的个体私营企业,按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税率抵扣进项税额、自产自销农产品征增值税。
19、个体私营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奖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并经税务部门核准,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失地农民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从事房屋中介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体经营从业者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三、进一步完善扶持和服务体系
21、人民银行、中小企业、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工商联等部门(单位)应专门设立个体私营企业信息网页,逐步开发建立市、县两级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联动服务。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
22、在各级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息制度,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国家产业政策、国内外市场等信息,解决个私企业政策技术、市场信息不灵、交流渠道不畅等问题。
23、对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个体私营企业,开展企业注册、税务登记、产品试制、人才培训、市场策划、技术开发、形象设计、营销管理等方面的创业辅导服务,提供产权交易、人才交流、招商引资、法律法规等专项服务。
24、市人事、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把个体私营经济人才工作纳入全市人才长远规划,根据个体私营企业发展需要,编制人才需求计划,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引导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有一定管理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人员,与个体私营企业对接,在原单位身份不变,待遇不变,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服务。
25、充分发挥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建立个体私营企业培训基地,有针对性地开设专门课程,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自身素质,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26、金融机构和工商、国税、地税、质检等部门应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为主要环节,建立和完善旨在服务个体私营企业经济活动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个体私营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并根据市信用数据整合计划的安排和统一的征信目录,及时将本行业本单位的个体私营企业信用信息汇集到“信用*”信息系统数据总库,依托“信用*”信息系统统一信用数据交换和服务平台,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27、对经第三方信用机构评估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
28、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29、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帮助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时、足额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失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凡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30、个体私营企业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1、支持各类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以独资、股份制或会员制等形式,组建多元化、多层次、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
32、鼓励个体私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多渠道、多层次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解决其贷款难的问题。对担保机构开展信用担保的个体私营企业,工商部门应为其依法办理股权出质、股权转让等登记事项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33、市、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应把个体私营企业纳入信用担保服务范畴,对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开展信用担保服务业务。
四、进一步提升个私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
34、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对其在申报科技项目、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35、鼓励社会各界创办和投资中小型技术服务公司,积极发展规划、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支持高校和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公共性行业性技术创新中心,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公共性技术创新平台。
36、鼓励兴办科技型个体私营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的个体私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个体私营企业组织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纳入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科技计划、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37、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大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扶植、培育力度,对一些有影响力和知名度产品的个体私营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应提前介入,联手推进,主动帮扶,全程服务,给予具体指导帮助,使之尽快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培植一批市场影响大、竞争能力强、附加值高的商标和名牌产品。对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个体私营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个体私营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8、加大外向型个体私营企业的扶持力度。有关部门应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税收、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更加积极的服务和支持。
39、加快赋予私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外贸流通型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外贸生产型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外贸科技型和机电产品生产类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均可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手续齐全的,有关部门应随到随办,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40、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并要求个体私营企业参加的重要展会,在统一布展和组织费用方面,应从市、县(区)政府(管委会)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资助补贴。
41、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以光伏、钢铁、新材料等产业集聚为目标,积极为大企业搞好配套,在延伸产业链中找准定位,在产业协作中壮大规模,依托支柱产业形成产业集群化、专业化生产和服务,培育形成一批“专、精、特、新、强”的产业集群个体私营企业。
42、培育个体私营企业排头兵。对纳入全市“1010”工程的重点私营企业,主要宣传媒体应进行广泛宣传,对其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在专项扶持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使之尽快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县(区)都要确定一批重点培育的个体私营龙头和骨干企业,制定培育规划,实施重点扶持。
五、大力优化个私经济发展环境
43、把个体私营经济放在更加重要位置,将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主要经济工作来抓。各级政府应认真落实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层层抓落实;应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列入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先进和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
44、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大意义,自觉提高依法办事效率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积极、主动地服务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改革、经贸、国土资源、中小企业、建设、交通、水利、农业、环保、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工商联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为个体私营企业重点投资项目提供全程服务,主动跟踪联系,解决个体私营企业在建设或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
45、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干部与重点个体私营企业联系制度,认真帮助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46、在评先评优等各类评比表彰活动中,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增加个体私营企业代表的比例,以其纳税额和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小,作为人选推荐的主要依据。
47、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定期召开表彰大会,对先进个体私营企业以及纳税大户进行表彰和奖励,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营造氛围。
六、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