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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481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36号)、市委办《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河委办发[*]37号)和市经贸局《关于转制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标准等相关问题请示的复函》(河经贸函[*]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实施出售、兼并、破产或改制为非国有类新的法人实体时,应当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将职工档案移交到劳动部门档案托管中心,并从企业资产的处置或变现所得中优先拿出部分资金(资产)妥善安置职工。安置后职工重新与新的法人实体签订劳动合同或直接转向劳动力市场,不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二、安置费用来源
职工安置费用(包括支付欠发工资、原企业向职工借款性质的集资款、欠缴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下同)可通过如下方式多渠道筹集解决。
1、从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优先支付。土地已用作抵押的,在协商有关抵押权人同意后,从抵押土地处置中优先支付。
2、从企业其他资产的出售变现所得中优先支付。
3、经职工同意,并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采取以企业厂房、场地、设备、工具等生产、生活资料折价转让给职工,或在一定年限内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形式,相应抵减应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用。
4、经职工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采取以企业国有资产折股转为职工个人股的形式,相应抵减应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用。
5、通过其它有效方式筹集解决。
三、职工安置标准
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或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职工,根据本人申请,可由企业按规定标准为其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止的社会保险金,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另付经济补偿金,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职工,由企业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也可以国有资产折价、折股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标准,按每满1年工龄计发1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工龄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工龄计算。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2)医疗费补助标准。条件许可的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已退休的职工,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可按每人1200至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医疗补助费,同时与企业解除关系。
3、对只将档案存放在企业而没有在企业正式上班(挂靠)的职工,不予补偿。
4、对擅自离开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的职工,其离开企业时间不计工龄、不予补偿。
四、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交
企业原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金,必须在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按规定缴清;确实有困难的,由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社保局协调解决,并及时将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缴纳社会保险金等情况的证明材料报送县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未再就业,可通过档案挂靠劳动管理机构或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本文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解释权在县劳动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