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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规范非税收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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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规范非税收管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93号)精神,规范非税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充分发挥非税收入作用,促进部门预算改革,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必须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建立公共财政要求,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目前,非税收入已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和中纪委有关规定,我省认真开展了一系列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和加强财政管理的工作,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已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推行和完善了收费、罚没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模式;省直和部分市、县逐步推行综合财政预算,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全省“收支两条线”改革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此项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收费和罚没行为不规范;个别部门仍然存在“谁收谁用,多收多用”,脱离财政监督,随意截留、挪用资金现象;个别单位存在应收不收或应收未尽收行为,造成财政资金流失;预算外资金底子不清,没有真正体现其作为财政性资金应由政府财政部门调控、管理的属性。随着“收支两条线”改革的不断深化,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的要求(财综[*]29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积极推进“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同时,必须从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措施,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的管理。

二、非税收入的性质与范围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利用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资,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获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已纳入财政管理或未纳入财政管理的下列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

(五)土地、海域、矿区、场地等有偿使用收入;

(六)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

(七)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

(八)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

(九)除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

(十)上述第(一)至第(九)项的利息收入。

上述收入属应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事业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彩票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等非税收入,因其分别具有独立的运行管理体系,故不在本管理意见范围内。对这些非税收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加强对其管理、使用的监察、审核。

三、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管机制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确保非税收入按政策规定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一)健全征管体系,把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使政府公共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序发展,对直接或间接利用政府公共资源所取得的收入应纳入财政规范管理,统筹社会财力,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或服务。

对直接或间接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应遵循“谁使用谁付钱”的原则,按市场经济规律纳入市场运行机制运作。城市公共设施资源、城市道路营运权资源、带有垄断性经营牌照资源及其他政府管理的资源等等,应通过拍卖或招标方式出让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经营权等,所取得的收入上缴财政。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坚持以社会、环境效益的综合优化和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科学规范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招标拍卖行为,把此类行为严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适当的额度之内,确保收入征收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处在政府的有效控制和监督之下。

(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水平

p;1.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的规定,从根本上规范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收缴行为,杜绝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除按要求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外,对其他非税收入,按照有利征收、方便缴款的原则,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随税收征收的各种附加仍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原由征收对象直接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维持原缴交方式不变;其他非税收入数额大或征收对象在县以上城镇的,原则上实行委托银行代收;零星的非税收入或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委托征收单位征收,然后由征收单位按规定要求汇缴到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各级财政和征收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子网络技术,不断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水平和服务质量。

2.结合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加大对非税收入汇缴过渡户的清理工作,整顿和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凡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非税收入,征收部门开设的各类收入过渡账户要一律取消,改由应缴交有关款项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征收部门发出的缴款通知,直接将款项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对暂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非税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给予设立收入汇缴过渡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收缴,不得用于征收单位支出。

3.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除应依法纳税的非税收入使用税票外,凡需出具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应强化财政票据的印刷、保管、领购、审验、核销和监督管理,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从源头上根治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行为。

4.理顺非税收入缴拨关系。凡是涉及上下级分成的所有非税收入的上缴下拨业务,要全部通过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运作。各部门、各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应上解或下拨的非税收入,必须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及分成。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不得隐瞒、截留应缴上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否则,上级财政部门可等额扣减其财力,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考评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考评机制,将非税收入征管纳入征收部门政绩考核,通过考核制约,增强征收部门责任感,自觉规范征收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此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模式,加强非税收入支出管理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使用管理。

除有规定用途或需补偿征收成本支出外,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与有关部门的支出挂钩,不再实行结转部门下年度使用。非税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等,实行预算编制专款专用的办法,资金结余实行结转下年度使用;二是用于执收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收入,逐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三是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和补偿征收成本、管理费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统筹安排。

(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积极推行综合财政预算。

按照《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4号)关于“从*年起,省直部门、地级以上市要全面实行部门综合预算改革,各县(市、区)也要积极实行部门综合预算改革”和省纪委关于“县以上政法、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实现部门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与其他财政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一同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科学定员定额,统筹安排财政支出,严格加强监督管理,使部门预算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综合财政预算。

五、建立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加强监督检查。对非税收入征收部门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库。在国家、省未有明文取消征收项目、降低征收标准的情况下,非税收入无故出现明显下降,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收入减少的数额相应扣减有关部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