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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规范市场行为,调节利益关系,激励和保障技术创新方面的重要功能和作用,增加我县知识产权总量,扶持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形成和发展,提升我县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县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
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到促进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重要地位。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保持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在科技、经济竞争优势方面的至关重要性,采取积极措施和有效政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计算机软件版权以及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依法取得知识产权。
二、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
有关部门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其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承担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要建立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
各级各部门应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完备与否,管理水平高低,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晋升的重要内容;将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保护与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评价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作为向上申报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技奖励评审、科技费用申请等的重要资格指标和条件。
四、要加强科技项目立项的知识产权审查论证。
技术引进项目,技术创新或改造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规划,重大专项、专题、课题的立项,都要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
五、要加强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追踪国内外研究发展动态,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应及时确定国内外保护措施。
六、要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科技人员申请或登记的专利、商标、版权,进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权属界定。特别是技术秘密应予以严格界定,并采取相应的合法、有效保密措施。科技人员在流动或科技活动中,不得将原单位拥有的特定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对于以流动为名,故意利诱他人披露相关技术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要鼓励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各级各部门应落实专利实施细则中的奖励和报酬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应给予与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和股权收益。职务发明人可以从专利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报酬。以专利权入股的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该专利股权收益30%的报酬。对于非本单位任务来源或本职工作任务,仅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单位和研究人员之间可以协商方式确定成果权属,协商不成的,研究人员在交付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使用费用后,可以依法享有该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县设立专利工作先进奖,奖金从县科技奖励资金项下列支,每两年评审一次,对在专利工作中取得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八、要认真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企业联营、兼并及对外合资合作,开展重大技术贸易,应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以防止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或丧失。
九、要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
从*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费用,用于资助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辖县区内有常住居所的个人申请和实施国内专利。发明专利给予资助800元,实用新型专利给予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给予资助300元。对已授权的专利实施项目,经县政府组成专家组评估,认为确有较大应用价值和发展前景的,由县政府给予资助成果转化经费2─3万元,用于专利实施单位或个人抓好成果转化。具体办法参照《*县专利申请和实施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十、要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严格查处和制裁各种知识产权假冒行为及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