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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农村经济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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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农村经济发展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步伐,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揽全局,以促进农业发展为主题,以调整农业结构为主线,以固本强基为保证,全面贯彻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千方百计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二、总体目标

2、至2010年,力争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6.1%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递增6%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达5000元以上;大力发展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其中,省、市级龙头企业30家以上,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占全市农户数的30%以上,直接带动农户每年人均增收200元以上;全市农产品加工值占农业总产值30%以上;建立若干个交易额规模较大的农产品专业市场;加快镇、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

三、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3、改造、发展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科学的经营管理机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扩大生产基地规模。指导企业与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农业龙头企业须进行认定(认定标准见附件1),并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4、从*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每年增加1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与现有农业发展基金统一使用,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制定。

5、凡在我市注册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当年所交纳的税收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按实际入库数的50%奖励给该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税务、农业部门核准后报同级政府审定。资金来源由同级财政负责。

6、兴办经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享受《*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河府[*]107号)待遇。实行用地最高限价,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之外已“三通一平”的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未“三通一平”的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

7、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产品运输车辆,经交通、公路、农业部门核准,在全市范围内免收车辆通行费。

8、对年出栏瘦肉型猪1万头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定点屠宰权;对以粮食生产、加工为主的龙头企业,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收购加工合同,跨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的经营权。

四、大力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9、加强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建设。抓好农业信息网络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产品加工流通。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施名牌发展战略。鼓励、支持优势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做大做强。组织大宗农产品实行标准化生产,加快农产品质量认证步伐。

10、从*年起,连续两年集中市农业发展基金重点扶持名优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2)。每年表彰一批农产品加工流通先进企业和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工作的先进个人。具体表彰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l、凡在我市注册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给予该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称号的,给予该企业奖励3万元;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保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该企业奖励2万元。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核准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资金来源于市农业发展基金。

12、兴办经认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享受本意见第三部分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第5、6、7条待遇。

五、抓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落实

13、按照“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的原则,分离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采取托管、互换、租赁、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对承包的土地丢荒2年及2年以上的,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可按依法、有偿、协商的原则与原承包人签具保留承包权、放弃10年以上经营权与收益权的协议,转包他人或企业经营。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连片租赁、承包集体土地。

六、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14、争取珠江三角洲等发达地区及本市用工企业优先录用我市农村劳动力,每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5万人以上。

15、大力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充分利用技校、农校、扶贫技能培训中心等现有资源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加快建立完善劳动力市场。积极开展劳务扶贫。加大招商引资

力度,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增加就业机会。清理涉农务工政策,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6、从*年起,对开展劳动力转移首次培训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培训主体,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从扶贫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七、对乡镇实行奖励措施

为鼓励先进,从*年起连续5年对乡镇实行奖励措施。奖励资金来源于市财政。

17、以乡镇为单位,对税收总额大、增长幅度大的乡镇给予奖励。

(1)对当年入库税收总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乡镇,每年奖励增长幅度最大的前10名乡镇,奖励标准为第一名5万元,第二名4万元,第三名3万元,第4名至第10名以依次递减2000元的方法计算奖金。

(2)对当年入库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增长幅度达30%以上的乡镇,每年奖励增幅最大的前5名乡镇,奖励标准为第一名3万元,第二名2.5万元,第三名2万元,第四名1.5万元,第五名1万元。

(3)对当年入库税收总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增长幅度达50%以上的乡镇,每年奖励增幅最大的前5名乡镇,奖励标准为第一名2万元,第二名1.5万元,第三名1万元,第四名0.8万元,第五名0.5万元。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部门核准获奖乡镇,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18、以乡镇为单位,对村级集体经济年纯收入3万元以上达80%的乡镇,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核准,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19、全市每年评选5个农业综合开发搞得较好的乡镇,每个乡镇奖励1万元。具体评选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全面推进固本强基工程

20、要认真落实河委发[*]17号文精神,大力推进固本强基工程,全面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市领导要按河委[*]21号文的要求,认真抓好联系县区工作制度的落实。县区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要挂点联系一个村,负责一个镇,经常检查督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五个好”村、镇和基层组织先进县(区)“三级联创”活动,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为我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附件:1、*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2、*市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认定标准附件1

*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必须同时符合如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经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为主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誉良好、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负债率小于60%。

2、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和相对稳定的加工、销售体系,生产基地500亩以上(林业基地5000亩以上),畜禽养殖存栏量猪5000头以上、肉牛500头以上或鸡50万只以上。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符合产业与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3、企业产权清晰、政企分开、管理规范,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责,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并为生产、销售提供全程服务,带动每户年均增收1000元以上。附件2

*市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认定标准

1、加工类企业。依法批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以加工本市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为对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果品年加工500吨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蔬菜年加工1000吨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粮食年加工1000吨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竹木年加工、1000立方米以上(不舍原木锯板企业);肉制品年加工达600吨以上(不含纯屠宰企业),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水产品年加工50吨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茶叶年加工达30吨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其它农产品加工类企业,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

2、流通企业。依法批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以销售本市生产的农产品或加工产品,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本市设立的以经营本地农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组织本地农产品出口50万美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