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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快小水电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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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快小水电发展实施意见

加快我市小水电发展,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扶持农村小水电发展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小水电重要意义

水力资源是我市一大优势资源。全市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为149.81万千瓦,可开发水力资源114.28万千瓦,已开发69.38万千瓦(其中小水电25.13万千瓦),有待开发水力资源44.9万千瓦,仍具有较大的开发潜力。目前,全市有105个乡镇建有小水电站,其中49个乡镇小水电年发电收入超过100万元,小水电已成为我市镇村经济的重要来源。随着我市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电力需求也将大幅度增加,为发展小水电提供了广阔空间。加快小水电建设是实现水力资源向现实生产力转变的有效途径,对促进山区电气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发展小水电的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对资源开发条件较好、技术经济指标合理的项目优先进行开发,对现有的项目进行扩建和技术改造,至2010年全市新增小水电装机容量15万千瓦以上,全市小水电总装机40万千瓦以上。

三、大力推进小水电发展

(一)严格执行小水电的有关政策规定

1.严格执行粤府[*]25号文关于以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为最低保护价的电价政策,进一步落实上网电价。对现有没有达到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的小水电上网电价,供电部门应调整到位,从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广电集团联合核定的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下达后执行。

2.执行小水电上网电量优先收购和按月互抵政策,小水电与电网互供电量,实行在产权分界点按月互抵。

3.允许县、乡镇所办的小水电企业向县内用电企业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只收取过网费,过网费按省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发供电双方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小水电发展

发供电双方要互相支持,加强合作。发电企业要主动与供电企业沟通协调,争取供电企业的支持。供电部门要加大投入,加快与小水电电源点相配套的电网建设,努力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小水电有电送不出的被动局面,让小水电满发上网。同时,要规范丰、枯水期电量的计量时间和电费结算。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小水电开发的总体规划,编制好本地区小水电开发方案,选择优良项目招商开发。为防止占用资源闲置,市、县区水利(水务)局要对已经签订小水电开发意向(合同)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确认(1000千瓦以上的由市水务局确认)。经确认或新签订水电开发意向(合同)的项目,应在1个月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前期工作,3个月将可研阶段所需资金足额打入所在县区水利(水务)局专项帐户,由县区水利(水务)局根据前期工作进度进行代付。初步设计批复后6个月内仍未动工建设的,由市水务局进行审查,收回开发权另行招商。

(四)鼓励发展小水电

1.新建(含扩建)小水电企业享受(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河府[*]107号)优惠政策。

2.小水电站所在县、乡镇、村要给小水电投资者提供便捷服务,在征地、补偿、人口迁移、施工等重要环节协助投资者解决矛盾及纠纷,严禁吃、卡、拿、要。

3.为鼓励开发小水电,市政府安排150万元给新建项目,按每万千瓦给予10万元补助。

(五)加强水电的管理。水利(水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小水电站建成后的工程验收工作,合格后供电部门方可允许上网以确保安全生产。

(六)要加强对小水电开发建设的领导,对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