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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防止污水处理污泥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有效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巩固提高生态市创建成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水处理污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处处都有好环境为目标,全面推进“五整治两提高”工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推行污水处理污泥的综合处理,实现污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二、工作目标
20**年,全市启动建设2-3家污泥集中处置点;到20**年底,全市污水处理污泥集中处置率不低于80%;到20**年底,污水处理污泥集中处置率达到100%。
三、规划布局
根据我市实际,规划设立三个污泥处置点:
1、**镇。由**市**印染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规模300吨/日(一期100吨/日已建成投运),服务范围主要为**等镇。
2**镇。建设规模400吨/日,服务范围主要为**等镇。
3、**新城。建设规模400吨/日,服务范围主要为**新城。
除上述3个规划点外,全市不再另设污泥集中处置点。
四、扶持政策
(一)政策优惠
1、在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建成前,处置(烘干造粒)后的污泥由砖瓦厂用于制砖,为确保处置后的污泥能得到综合利用,全市暂时保留的砖瓦厂必须利用处置后的污泥。
2、污泥处置厂征用土地,政府给予优先用地指标和一定的价格优惠。
3、污泥处置厂和消耗污泥的砖瓦厂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政发[20**]9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经济补贴
为切实加快污泥处置厂建设步伐,政府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加大支持力度,经考核验收合格后,对日处理污泥300吨以上的处置厂一次性补贴300万元。
(三)规范收费
除重金属污泥等危险固体废物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处置外,其余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水处理污泥必须全部送污泥处置厂,市环保部门应当协调具体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应当与污泥处置厂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污泥处置费由该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承担。污泥处置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五、工作要求
各镇及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管,确保实现达标排放。污泥不得采取填埋处理,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接收工业污泥。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随意弃置、偷倒污泥的行为依法查处。国土、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对新建项目,市环保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对新建项目产生的污水处理污泥作出妥善的处置安排,并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