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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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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建设创新型城市,进一步提升全市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扶持企业自主创新

1、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

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所在地从企业纳税留成部分中拿出2%给予奖励。

2、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

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3、市科技发展资金每年安排100万元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基金,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

,给予一定的专项奖励。优先申报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使用省出口产品技术改造贴息以及出口产品研发贴息配套资金。

二、鼓励和支持科技创业

4、科技人员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到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申请设立非公司制

企业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一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由工商部门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

5、引进科技人员离开原单位到我市从事科技创业的,其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行管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收人事档案服务管理

费用。探索有条件企业自行管理的办法。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经批准脱离事业单位,进入企业或直接创办企业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

科技、人事部门审批,可按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6、培育20家重点科技创新型企业。市科技发展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实施培育20家科技创新型企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专项资金主要引导科技创新型企业研发资金的投入,扶持技术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关键性技术的攻关及产业化;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创

建有特色技术研发中心;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重大发明专利的产业化项目。

三、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

7、市科技发展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200万元产学研合作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

系,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搭建公共创新平台。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支持企业为高等院校和

科研机构设立研发岗位。支持企业为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

8、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

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

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四、积极发展各类创新创业投资

9、政府鼓励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与产业化。积极参与由国家科技部牵头、国家开发银行支持的全国性科技型中小企业

信息化平台和贷款管理平台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利用国家进出口银行的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

10、建立市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总额1亿元。支持**高新技术创业园和沿江新材料产业带项目,支持海外留学归国人才的创新创业项目,

支持处于孵化期至扩张期的科技型创业企业。

11、鼓励以软件技术成果投资兴办软件企业。技术成果经评估确认后,其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

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中高新技术作价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经评估直接

注册。软件类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鼓励外国专家在**投资创业软件产业。对在**投资软件企业或在软件企业中任职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高中级管理、技术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公安部门可放宽居留期限,办理多次有效出入境手续。对取得国家、省级资金支持的软件项目,市科技发展资金按规定给予经费匹配

五、支持创新创业载体与平台建设

12、加快**高新技术创业园建设,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经费扶持园内创新项目和创业企业。

13、扶持企业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市科技发展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200万元的研发平台资金,对企业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以上引智

示范基地、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研发机构给予资金扶持。

14、市科技发展资金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

构认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上述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可向有权国税部门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15、市科技发展资金安排每年不低于300万元的专利专项补助资金,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

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省财政承担50%。对有较大产业化前景的发明专利项目和实用性专利项目,市科技发展资金予以重点

支持。

16、鼓励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支持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

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对通过CMM及CMMI三级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支持申报省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专项奖励资金。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要

技术标准的研究,对作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

定分别给予奖励和资助。

七、加大科技投入

17、市财政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保证科技经费增长

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发展资金的比例不低于2

%。强化企业科技投入主体地位,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例达到2%以上,逐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18、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省成果转化资金等国家、省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并能有效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镇、开发区

、临港新城、开发区靖江园区应安排专项资金,按比例给予匹配支持。

八、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19、积极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市科技发展资金和市人才开发资金每年各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海内外招才引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

才来我市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企业和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其工作许可

、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对引进的海外优秀人才和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并提供一

定的科研条件。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20、贯彻《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澄委发〔2004〕22号)文件精神,加大对有功科技人员的奖励力度。市委、市政府设立

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人才奖,每两年评奖一次,每次奖励10名,资金额度不低于5万元。同时设立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奖、优秀人才奖、科技

进步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奖,重奖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

21、鼓励引进领军型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经市科技与人才领导小组认定),重点引进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机械装备、新能源等先导产业

,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创业领军人才。对来**创办高科技企业的领军型人才,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三年内免费(

租金)提供不低于300平方米工作场所、100平方米住房公寓。对具有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可根据实际

情况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担保。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30%;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可按约定

执行。科技人员获国家、省、**市人才经费资助的,市人才开发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经费匹配。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的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