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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苏司委[2002]40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任务
1.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党性,服务中心,突出重点,注重质量。围绕党政工作中心,贴近司法行政工作重点和实际,不断把鲜活、生动、直观的新闻精品及时奉献给社会,呈现给广大群众。
2.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要全面准确地阐述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和作用,真实鲜明地反映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状况和先进事迹,及时有效地报道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热点、最新举措、新鲜经验、典型事例和相关政策。
二、组织和职能
3.在厅党委的领导下,省厅新闻中心统一负责、归口管理、综合协调省厅对外新闻宣传工作;具体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协调、规划和组织实施。
4.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应建立健全新闻宣传职能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新闻中心(或增挂新闻中心牌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
5.新闻宣传职能部门(新闻中心)要依据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部署,紧密围绕中心任务,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要点、计划,落实各阶段新闻宣传工作任务,定期通报新闻宣传工作情况,联系新闻媒体并与之建立良好的协调配合机制,组织安排新闻采访、采风,开展工作例会、业务培训等活动。
6.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新闻宣传通讯员队伍和宣传报道网络。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要因地制宜,建立通讯员队伍,并鼓励全系统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及时采写新闻稿件,向省厅报送重大新闻线索;同时要明确专人每季度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和上报。
三、载体和措施
7.建立新闻宣传协作机制。省厅、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要加强与省、市级主要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合作,开辟专题、专版、专栏宣传,构建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平台,强化宣传作用。
8.建立新闻宣传资源共享机制。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新闻宣传职能部门(新闻中心),在积极做好自身的新闻宣传工作的同时,应服从和接受省厅新闻中心的指导和协调,并在人力、设备和技术等方面,加强联动运作,分工实施。各地各部门对重要题材,拍摄的电视专题片或影像素材,可通过省厅新闻中心审核后,择优报送省级电视台播放。
9.建立新闻宣传信息沟通机制。省厅、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归口单位要及时向本级机关新闻宣传职能部门(新闻中心)通报工作信息、新闻线索;各条块召开综合性工作会议和重要的业务工作会议,应通知新闻宣传职能部门(新闻中心)派人参加;重要的宣传文稿、影视资料,应同时报送省厅新闻中心。
省厅、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新闻宣传职能部门(新闻中心)与办公室要通过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工作例会等方式,及时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共同推进新闻宣传工作;对其中有新闻价值的工作内容,新闻宣传职能部门(新闻中心)要及时强化宣传,扩大影响。
10.建立新闻宣传审核制度。各地各单位新闻宣传以及接受各类媒体的采访宣传,应由新闻宣传职能部门(新闻中心)统一扎口管理。向媒体投送的宣传报道稿件、图片和信息,均应经新闻宣传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发送。对重大、突发性的事件需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核签后才能对外进行报道。对制作的影视宣传专题片,应经严格的审片程序,方可报送电视台播放。
11.建立新闻宣传通报机制。省厅每季度编发1次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和计划,及时通报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省各新闻媒体;每季度通报1次各单位报送宣传稿件和影视片数量及采用情况。
12.建立新闻宣传培训制度。省厅每年组织联络员和通讯员进行培训。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培训。
13.切实加强新闻宣传职能部门自身建设。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要从实际需要出发,配置专职新闻宣传工作人员,逐步配置必要的新闻宣传设备,保证落实新闻宣传经费,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14.在综合运用本系统资源,强化整合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同时,新闻宣传职能部门(新闻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系统外的同志为特邀通讯员,邀请和组织作家、记者深入司法行政系统,进行采访、体验生活、采编新闻作品。
四、责任和考核
15.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总负责。要在政策上把关,业务上支持,人员上保障,经费上投入,使宣传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要求、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16.严格落实新闻宣传工作责任制。各级各单位要完善新闻宣传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工作目标,量化任务指标,制定新闻稿件采用奖励制度。
17.不断强化工作考核。各单位应当完善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办法。省厅每年进行新闻宣传工作评比、考核,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