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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镇直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我镇“*”期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果,夯实工作基础,优化人口结构,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强化管理,优化服务,进一步夯实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我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办法
1、未婚男、女青年。每年初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男、女青年进行核实,建立档案、动态管理,严禁非法婚姻,杜绝非婚生育。
2、新婚人员。凡符合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的男、女青年要求结婚的,必须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到计生站接受婚前健康指导,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签订定点分娩协议、签订不进行选择性别生育的承诺书。
3、往婚未育人员。凡结婚一年以上没有怀孕的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生育史的调查,对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对患不孕症的夫妻要主动联系专科医院对症治疗。
4、照顾生育人员。凡符合照顾再生育一孩人员,在办理材料时,必须签订不进行选择性别生育的承诺书,签订定点分娩协议书,接受市指导站染色体检查。对照顾生育二孩有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计生站及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暂缓其照顾再生一孩计划,对暂缓期间仍坚持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孕情管理。
1、新婚、往婚未育,照顾生育实行每三个月的孕情监测。建立孕情跟踪档案,一胎怀孕在3个月内主动到计生站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接受孕期指导。
2、纯女户服务对象的管理。凡年龄在49周岁以下的每季度必须接受一次以上的孕情检查。其中一、三季度为硬见底,必须经计生站妇检医生和村干部共同签字负责;二、四季度以村进行孕检,以村计生专干签字负责。
(三)节育管理。
1、凡一胎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后42天至90天内必须主动到计生站落实以上环为主的避孕措施。
2、凡二胎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后42天至90天内必须主动到定点医院落实以绝育为主的避孕措施。
(四)终止妊娠管理。
对发生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定点到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手术。妇产科要做好终止妊娠的备案和记录,填写专用登记簿,每月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计生站,在终止妊娠前当事人必须持有《免费手术介绍信》,有村级信息员和计生专干陪护,无介绍信、无陪护人,院方不得实施手术。
(五)围产期保健,定点分娩管理。
凡怀孕在三个月以内必须主动到计生站接受孕期指导,交纳一定的保健保偿金500元,育龄群众在定点医院享受免费的围产期保健服务,在定点医院分娩后,医院退还500元保健保偿金,不在本镇定点医院分娩的,保健保偿金不予退还。各村信息员对每一位分娩对象进行陪护。
(六)信息管理。
1、村信息员和计生专干每月将本村新婚、流(引)产、出生、孕情访视等情况进行采集,如实上报。
2、计生站每月要与公安、民政、卫生、劳动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数据、人员的核对,确保信息互通、数据准确、人员不漏。建立微机专用模块管理,每季度汇总上报镇党委、镇政府。
(七)依法管理。
1、计生站每年对违法生育人员要进行一次清理,坚持调查取证,严格测算。对没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要成立专门班子依法进行征收;对拒不执行征收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村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社会抚养费。
三、保障措施
1、村计生分管负责人的职责。各村要有一名计划生育分管负责人,由各村主任或副支书兼任,其工作职责是:配合村支书抓好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与村专职干部共同抓好本村每季度的孕情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全村计划生育工作动态,主动参与计划生育突发事件的协调和处理,确保全村计划生育工作运转正常。
2、村专职干部的配备。各村必须配备一名热心计划生育工作,甘于奉献,思想素质高的女性专职干部(信息员),其工作任务是:协助分管领导抓好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计生站做好育龄妇女的访视工作,确保孕情按期见底;陪护已婚育龄妇女到定点医院进行分娩和引产;统计好本村每月的相关信息,如实按期上报计生站。
3、计生经费保障。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弥补村级计生经费不足。一是妇检服务率补助。以一、三类对象妇检服务率计算,全村服务率达97%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15元,服务率100%的每人每年补助20元;二是目标任务完成补助。当年计生率达100%的村,按一、三类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并实施跟踪考核,对隐瞒未报(未发现)的在下一年村级资金中给予扣除;三是动员费补助。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配合得力、工作主动的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5%补助到村。
四、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一)村委会职责。
年初镇与村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年终由镇计生站对各村进行考核。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体村干部要包干责任制,实行“一对一”孕情跟踪管理,坚决杜绝因孕情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选择性生育和计划外生育。对因管理疏忽造成计划生育工作滑坡的村委会,镇蹲点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除扣除年度考核奖金外,不得参加镇“三个文明”综合评比和先进个人评定,对严重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将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二)镇、村党员干部工作职责。
全镇的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子女亲属要带头执行好计划生育政策,带头参加孕检,带头落实节育措施。党员干部本人发生计划外生育的,一律开除党籍、撤销职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外生育的,一律开除公职;党员干部的子女发生计划外生育的,给予党员干部党纪、政纪处分,应享受的工资、补助、保险作退回处理。对不按期参加孕检的已婚育龄妇女,是党员干部的子女亲属,由党员干部包干负责;非党员干部的子女及其亲属由合同担保人负责。
(三)部门职责。
1、民政办。与市婚姻管理登记处协调,加强婚姻管理,维护妇女婚姻自由和权益,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配合计生站把好新婚人员的孕情关、生育史关,坚持凭婚姻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计生站出具的相关手续办理结婚证,坚决制止和打击违法婚姻。
2、卫生院。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B超管理制度,与妇产科医师和B超操作人员签订责任状,强化对B超终止妊娠、定点分娩、围产期保健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准确地向计生部门反馈信息。《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经计生站出具的手续方可办理。
3、派出所。准确和提供本镇范围内常住人口的出生年月,配合计生办做好流进人口的普查和登记,及时查验流进人口婚育证明。在办理户口迁移、申报新生儿户口、“农转非”和“非转农”户口、漏户申报户口及相关证件时,必须凭《出生医学证明》方可办理。及时查处和阻挠破坏计划生育的案件,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受侵犯。
4、企管、劳动等相关部门必须配合政府切实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在流进人口办证和购房时,必须有户籍地或常住地计生站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方可办理。
5、计生站:严格执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办事,为育龄群众提供方便,对态度生硬、作风漂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严明纪律
1、各村计生专干和计生站工作人员对孕情服务质量负责,对弄虚作假、瞒报、错报影响计生目标实现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理;
2、坚决杜绝截留社会抚养费的现象。凡村级截留的,经查实对村党支部书记(自然村负责人)一律给予停职处理,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