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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省质监系统行政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社会评价也有了明显好转。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随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随意减免行政处罚,随意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避免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随意性,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查审分离制度,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一)各级质监部门执法人员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行政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审核。
(二)各级质监部门案审办对案件承办机构提交的案件从违法主体、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发还案件承办机构重新补证,没有问题的应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集体审理。
(三)各级质监部门案审会对案审办提交的案件进行集体审理,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二、认真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一)各级质监部门案审办负责组织将案审会作出的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各级质监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各级质监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对应当履行听证程序的案件,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事人的申请,按规定举行听证。
(五)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案件承办机构应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如情况属实,依据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的原则,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或有关方面的书面要求,可以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的建议,经案审办审核后提交案审会集体审理后作出决定。
(六)对告知后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如涉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履行告知程序。
三、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杜绝随意减免行政处罚决定
(一)案件承办人根据各级质监部门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签发后依法送达当事人。
(二)案件承办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严禁就有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等事宜作出许诺,在行政处罚告知后和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严禁就有关减免行政处罚事宜作出许诺。
(三)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严禁各级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受托或请托要求减免行政处罚。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除依法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任何个人无权随意决定减免罚款。
(五)确有证据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经案审会集体审理后主动改正,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后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应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各级质监部门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又有充分理由确需结案的,按案件审理权限报相应的质监部门批准。
各级质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处罚决定的严肃性,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杜绝行政处罚行为的随意性,维护质监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对影响恶劣和经核查属实的投诉个案,纪检监察和法制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