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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局加强电网建设实施意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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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局加强电网建设实施意见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快全市电网建设,落实电网建设条件,保证与全省电网计划建设项目顺利对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市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为加强全市电网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统一协调电网规划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加快推进*电网的建设和发展。

(二)各级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落实电网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和输(配)电线路走廊,超前做好电网建设规划工作,不能因规划修编而影响电网建设进程,实现电网规划和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

(三)各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提出电力行业规划,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及时向供电部门通报本行政区域内招商引资最新进展和用电大项目布局落点情况,便于供电部门及时跟进,配套建设电网。各级供电公司要做好电力市场需求预测、电网规划和项目建设,努力满足全市用电需求。供电部门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动态调整电网规划,及时上报电网申请项目,并定期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二、切实做好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

(四)各供电公司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按照电网建设适度超前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修订电网规划,报送当地发展改革、经济、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和市电力管理办公室备案,电网规划要经规划等部门联合评审后纳入城市发展详细规划。

(五)各地要把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规划站址用地和规划线路走廊,保证电网整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电网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改变站址和路径,保证电网规划按计划实施。各级各部门要依法保护政府规划输电线路走廊和变电站址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变动。

各有关部门要在符合地方总体规划要求,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电网项目建设提供服务:

规划部门(或建设部门)要加快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10个工作日内回复项目可研阶段站址及输电线路征求意见函,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和《选线意见书》,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项目可研阶段站址征求意见函,15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预审手续。对涉及基本农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主动配合做好土地规划调整,确保电网项目用地计划和指标落实。对未及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电站建设项目,在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情况说明表、用地预审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后,即可完成用地预审程序,待核准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审批手续。对不需要新征用地的电网建设项目可不再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手续。

各级水务、海事、林业、文物、人民武装、通信(含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等)、交通(含铁路、高速公路、海事、航空等)、气象、河道堤防等部门和单位都要依法积极受理、及时办理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手续,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电网项目可研及初设阶段征求意见函,并及时提供项目可研、初设阶段需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工程预算。

(六)供电部门应加强与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根据城市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及时调整电网规划。

三、切实做好电网工程建设工作

(七)电网建设工程是关系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享受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

电网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齐备的资料后:

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市政、园林部门对电网项目占用绿地赔偿、破路等手续,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

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电杆、塔基、拉线)不予征地,只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位于现阶段地质灾害控制带以外的站址和线路路径,不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现阶段地下无矿产资源分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出具无压覆矿产说明。

建设部门在电网建设单位完成设计、施工及监理招标并在招标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工作,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工作;各项手续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物价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应按物价部门核批的收费标准下限执行或予以优惠。

建设部门应帮助供电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凌空高架的跨河缆线不构成对河道堤防工程实际占用的,不再征收河道地方工程占用补偿费。建设过程中未造成水土流失的电网项目,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对目前尚未发现或没有明确依据证明地下确有文物的,文物部门应免收地下文物勘探费。

现阶段地下无矿产资源分布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再收取矿产资源勘查费。

(九)电网建设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本金制等制度,努力提高投资效益。供电部门要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不断优化电网网架结构,积极采用大容量、大线径、同杆架设、紧凑型线路等新技术、新工艺,尽量减少变电站和输电线路走廊占地,提高电网输送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电网。

(十)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输电线路确需跨越房屋时,供电部门必须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应予以拆除。属地政府负责拆迁户的宣传、安置工作,确保拆迁工作按期完成,保证电网建设顺利实施。

(十一)各级政府及其拆迁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变电站站址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保证电网项目建设。

(十二)电网建设工程涉及的变电站征地、输电线路塔基占用、建筑物拆迁、林木及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等有关规定执行;农村集体土地,按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执行,特殊情况由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对无理阻挠电网建设工程正常施工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电网建设顺利进行。

四、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十四)我市电力设施点多、线长、面广,电力设施的维护和保护任务繁重。各地、各乡镇应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当地综治办、供电、公安、村建、国土资源、农林等部门联合组成,对辖区内发生的破坏电力设施等事件,及时协调处理。各村也要建立健全护电组织网络,大力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确保本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

(十五)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电力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