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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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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二)持有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救助对象。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

(四)肝硬化失代偿;

(五)肺心病;

(六)精神分裂症;

(七)冠心病伴有心绞痛;

(八)依赖性糖尿病;

(九)中风后遗症;

(十)高血压病Ⅱ期以上;

(十一)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三、救助标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医疗救助基金总量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不同的病种,不同的对象,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城乡医疗救助各种对象的起付线(五保对象为零)、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给予适当补助。

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对城市低保对象特别是“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参加医疗保险,可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按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细则、方案)享受医疗救助。

(三)视医疗救助资金节余情况,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大病患者,可采取分配指标的办法给予医前或医中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以及其他特困边缘群体中大病患者实行医中一次性小额救助。用足用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救助资金既不冒帐又不滞留。

(四)每名救助对象原则上每救助年度只享受一次救助。对虽已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的大病患者,但一次性救助金额未达到当地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报销封顶线的,可继续按比例报销其医疗费用至封顶线为止。

五、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户主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定点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以及住院费用发票等。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公示。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如遇突发性大病、癌症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和本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国家下拨、地方财政配套、各级专项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地方财政每年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按省要求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县(市、区)财政配套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各地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的地方,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地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五)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办法)。

(六)本实施意见自*年5月1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