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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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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

一、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及中央1号文件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在理顺体制中提效益。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深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存在的机制不活、体制不顺、权责不清、工作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主要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创新机制、理顺体制、明确职能、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逐步构建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四)明确公益性职能。县区、乡镇农业(包括农机、林业、水利)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农业关键技术、优良品种、新型机械的引进、试验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森林保护、林政管理、森林防火、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河道管理、水利工程管理、重点工程建设、人畜饮水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五)合理设置机构,理顺管理体制。

1、县级农业、水利、林业等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机构设置维持现状不变;整合县级农机管理站、农机技术推广站、农机化学校和农机研究所,将原有的农机化学校并入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统一设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和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两个机构。

2、乡镇农业、林业、农机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行业设立乡镇推广机构;乡镇水务推广机构可按水系、流域设立区域性推广机构。

3、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统一由县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4、畜牧兽医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设置。

5、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县级农村经营管理单位现有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乡镇农经站现有人员纳入乡镇机构改革范围统筹安排。

(六)科学核定编制。编制核定的总体要求是:要确保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编制核定的总体原则是:乡镇农技、农机、水管专业以19*年和19*年下达的乡镇站编制为基础,根据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离的实际和事业、特色产业发展的需要适当调整。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制核定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参照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总量和“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的标准核定。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办提出意见,报市编委会审定。

(七)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实行公开招聘选派,工作人员从现有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工作人员中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同时在本市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定期或不定期招录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到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八)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县农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要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对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要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群众代表三方共同进行,特别要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要严格按照工作业绩考核,建立考核结果与个人工资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

(九)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推进改革,建立健全与农户对接的便捷通道,及时了解农民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技术推广工作。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以技术入股、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加快技术转化,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三、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十)放活经营性服务。要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农资供应、产后加工、营销等职能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已经确定为公益性质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再参与经营性服务活动。对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兴办的经营性服务组织,要逐步与原推广机构脱钩,继续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不再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范围。鼓励其它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推广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十一)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行农技干部有偿服务。对于科研教学人员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与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推广形式要多样化,积极探索科技大集、科技示范场、技物结合连锁经营等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推广形式。推广内容要全程化,既要搞好产前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资供应,又要搞好产中技术指导和产后加工、营销服务,通过服务领域的延伸,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加强对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规范农业技术推广行为。充分发挥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科技力量强的优势,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定点联系制度,为普及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科技支持。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及企业公平参与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招投标。

四、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十二)保证供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县区财政部门要保证辖区内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并安排专项经费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增加对农业技术推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提高农业技术推广的现代化水平。

改革后的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十三)完善改革的激励和配套措施。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度,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按照面向基层的原则,尽量将省、市科学技术奖、农业技术推广奖向基层延伸,对在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职称评审要尽量向在一线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实绩的人员倾斜。鼓励农业技术人员自主创业,对他们创建的经营性技术服务实体,可以优惠使用原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

(十四)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农业技术人员,要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51号)规定,采取提前离岗、自谋职业、选派到村组任职、领办创办服务性经营性实体或组织富余人员开展劳务输出等办法予以妥善分流和安置,并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衔接工作。

(十五)确保资产不流失。要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特别是对撤并单位的资产监管,确保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资产不被平调、拍卖、挤占和挪用。对在19*年撤区并乡建镇改革中,将原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国有资产平调、拍卖、挤占和挪用的,要退还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区政府负责解决好乡镇农业技术服务机构所需的服务设备和办公场所。

五、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

(十六)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工作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

(十七)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详细制订深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后执行。全市要在20*年年底前完成改革各项任务,市上将于2009年1月对改革工作进行验收和总结。

(十八)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宣传工作,要教育广大农业技术人员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发扬心系农民、献身农业、服务农村的优良传统,主动投身到改革中,找准定位,争取更大作为。各级政府要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进度,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