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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鼓励和支持开展合作经营;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努力实现自我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宗旨;坚持以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农产品为依托,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有效发挥“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带一方经济,富一批群众”的积极作用;坚持以政府引导、扶持、服务为支撑,增强发展的动力和后劲。
(二)发展重点。一是围绕我县农业的主导产业、优势项目和特色农产品,以加快培育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为重点,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实现一村(乡)一种主导产品,一种产品一个合作社,一个合作社一个品牌。二是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有机组织形式。三是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实际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上同合作社、企事业单位之间开展单项或多项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四是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转型为合作社,使之在竞争市场中带动产业,在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作用。
(三)目标任务。力争到20*年,全县较规范的合作社发展到50个,基本覆盖全县14个乡镇;培育5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具有产地认证和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农业标准化示范点;8个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的农产品品牌。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完善合作社内部各项管理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拓宽领域,增强市场竞争;指导合作社申请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创建名牌产品等,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程序和优惠扶持政策
(一)做好指导、咨询和审查工作。县农工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主动帮助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做好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的咨询和业务指导,并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登记备案。
(二)工商部门做好注册登记服务。工商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照工作。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工商部门应简化登记程序,免收登记费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从20*年起县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种养区域特色明显、带动作用强的合作社,县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优惠政策,在信贷资金上要重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特别是在小额贷款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倾斜。县财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贴息支持。鼓励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联的企业,同合作社建立信贷联保机构,设立担保基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
(四)在农业发展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过论证筛选,可以纳入政府农业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的,实行专项扶持。
(五)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初级加工、包装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和畜禽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被确定为国家或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用地、用电及农产品运输方面给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在坚持“依法、自愿、自偿”的前提下,由村委会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方式优先解决;合作社种养等生产用电、用水由电力、水利等有关部门开辟合作社用电、用水绿色通道,并给予适当优惠;全县从事农产品运输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绿色通道通行证”,对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农产品运输车辆,在其运输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扣押和罚款。
(七)强化人才支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去工作,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有一定技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合作社去兼职;鼓励农村能人大户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在推荐劳动模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时,给予一定倾斜。
(八)健全督查机制。设立合作社经营环境投诉专线,由纪检、农工等部门落实专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奖励政策
1、给予奖励的合作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各项章程、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2)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健全、合理;
(3)有健全规范的会计核算,有社员公积金账户,有供应台帐、生产台帐、销售台帐;
(4)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收支账目,每年不少于两次;
(5)每年合作社成员增长5%以上;
(6)产前统一代购生产资料占成员所需生产资料总量的40%以上;
(7)产中搞好技术支持,每年开展农业技术培训2000人次以上;
(8)产后合作社统一销售农产品占成员所产农产品总量的60%以上;
(9)成员年收入高于非成员收入30%以上;
(*)合作社净资产达到5万元以上;
(11)对从事蔬菜、畜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参照华县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畜牧产业发展的意见》的标准执行;对从事林果业、手工业和加工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一定规模,能带领社员共同致富。
符合以上各项条件、带动社员增收明显的,经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审定,一次性对其给予3万元的奖励。
2、确定为省级示范合作社和市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3、对符合奖励条件第1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服务,由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对其给予适当的扶持资金。
4、对经工商部门登记发证的农民经纪人、运销大户、经销农副产品成绩突出者,参照合作社奖励办法予以适当奖励。
四、加强组织领导
县上成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县委农工部部长*,县农牧局局长*担任,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工部,办公室主任由农工部副部长*担任,主要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协调指导、政策咨询、宣传培训、登记备案等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切实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在本乡镇优势产业中扶持发展1-2个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终县上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