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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措施,也是新时期各级物价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号)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运用价格杠杆和积极的价费政策,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加强农村价格工作
1、切实加强领导,开创全省农村价格工作新局面。陕西是农村经济比重大的省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的战略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要求,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抓实。各地要建立由部门“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各级领导要带头深入农村开展调研活动,解剖麻雀,抓好试点,找准问题症结,明确主攻方向,制订专项工作规划,探索运用价格手段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途径、方式和工作思路。
2、充分发挥物价部门的职能作用,科学确定服务“三农”的目标。要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完善农村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从严整饬农村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充分发挥价格配置资源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流向农业;强化价格杠杆和价格基金的分配职能,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全面普及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和积极推进“价格服务进农家”活动。
3、构建农村价格服务体系,健全价格管理网络。各地要创新工作思路,整合服务资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价格管理机制。农村价格工作以县级物价部门为主体,以乡镇政府物价员和农村义务物价监督员为依托。县级物价部门要成立与新农村建设相配套的农村价格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农村价格管理、成本调查、监测统计、信息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乡镇政府应设专兼职物价员,行政村应聘请1—2名农村义务物价监督员,并把农产品价格监测员、农产品成本调查户、农村物价监督员的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覆盖全省农村的物价管理服务网络。
4、全面清理涉农价费政策,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环境。各地要组织力量对已出台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和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一律废止。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取消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暂时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从低收取。各地要加强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咨询、排涝、牲畜防疫、有线电视收视维护等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农村经营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服务,必须实行公开、自愿、受益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有关部门强制农民参加各种协会并收取会费或接受有偿的鉴定、认证、信息等服务。
二、运用积极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5、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完善化肥、种子、农膜、农药、农用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办法,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继续对化肥生产实行价格优惠政策,运用综合手段调控化肥价格,必要时可规定最高限价。及时通过成本监审、公布中准价等手段干预农药、种子、农膜价格,缩小其价格变化与成本变化的差异。
6、落实粮食收购价政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进一步做好粮食价格调控工作,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及时向社会公布粮食价格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制止粮食收购中的压级、压价和随意扣杂扣水行为,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
7、探索农产品价格补贴政策,建立保障农民收益的长效机制。受国内外市场各种因素的影响,农产品价格上行空间有限,农业收益难以较大幅度提高。为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保证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要落实对农民的种粮直补和小麦良种、大型农机具购置、地膜玉米、奶牛良种以及退耕还林还草等各项补贴。并研究对种粮农民逐步实行化肥、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直补制度,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时,给予农民一定的货币补偿,以保证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正常收益。探索建立占用农村资源的补偿机制,加大对农村和农民的经济补偿力度。
8、提高农产品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水平,引导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使其全面、详细、真实地反映农业生产成本效益情况,为制定农村经济、农业补贴和农产品价格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开展对不同耕作方式、生产技术、规模类型、组织形式、品种品质的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情况调查,通过成本收益对比分析,帮助农民找到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的新途径。加强农产品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工作,建立覆盖乡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大户的价格信息服务网络,及时向农民提供价格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农民应用新技术调整生产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9、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为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筹措价格调节基金。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农村价格监测、信息网络和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促进农村产业的发展,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对形成规模的果业、奶业、大棚菜、畜禽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价格补贴性扶持;支持与农副产品相关的科研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优质果品等农副产品的生产。
10、规范农产品检验认证收费,继续搞活农产品流通。对农产品检验、检疫和认证费可实行减收优惠,大力支持农民发展养殖产品、园艺产品、林特产品以及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健康食品,进一步提高农产品效益和质量安全水平。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机产品检验和畜禽、畜禽产品检疫以及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要严格执行中省有关收费规定,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继续实行运送鲜活农副产品通行费的减免范围,畅开“绿色通道”,搞活农产品流通。
三、合理运用收费政策,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11、加强农村建材市场价格的监控,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沙、石、水泥、钢筋等道路修筑材料和变压器、电杆、电缆等农村电网改造材料的价格监管,防止因局部供求紧张等因素,人为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材料价格,抬高工程造价。各地可采用公布最高限价或最高加价控制率等措施适时进行调控,保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12、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减轻农民建房负担。为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各地要针对农民建房中乱收费、高收费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收取农民生活用地权属变更登记费、农民建房用地土地登记费、农民生活用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民建房过程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收取。各地要向农民免费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以科学规划和节约村庄建设用地。
13、规范有线电视等收费,繁荣农村文化事业。为扶持农村地区通信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要在充分征求社会有关方面和广大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农民实行收费优惠政策,从低制定农村地区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和安装材料费标准。按照中省有关规定,降低用于“村村通工程”的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免收卫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的频率占用费。鼓励电信企业推出适合农村市场和农民需求的电信套餐。规范图书馆、体育设施使用等收费,满足广大农民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繁荣农村文化事业。
四、合理制定农村资源价格政策,促进资源能源的节约和利用
14、发挥价格机制对水需求的调节作用,促进农业用水节约和效率提高。水资源短缺是我省经济发展的瓶颈,各地要加快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全面推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对农民生产、生活用水要免收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降低农业用水成本。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农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农村水利工程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农村机井灌溉用水和农村自来水等价格。通过农村水价改革与调整,改变大水漫灌方式,减少用水量,达到节水目的。
15、合理制定农村电价政策,科学、均衡利用电力资源。要在保证资源使用效果的前提下,研究制定适合农村的季节、时段、峰谷电价,适当拉开淡旺季电价浮动幅度,引导农民改变农业生产用电习惯,促进电力的科学、均衡使用,减少电力资源浪费现象。继续完善农业生产用电优惠政策,加大农网改造力度,全面改善农村供电条件,降低农村供电线路损耗和变压器损耗。在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工作,降低农村工商业的经营成本,促进农村商品产销和经济发展。
16、加强农产品技术投入产出分析,引导发展循环农业。各地要积极推广保护环境的农业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应用,促进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结合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注重分析农业技术进步对农产品成本变动的影响,加大价格政策引导技术、资金和人力资源流向农村的力度,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普及和发展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的新型农业,推动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优势明显的农产品的生产与发展。
17、落实国家生态能源价格政策,促进农村清洁能源的应用。积极推进农村生态能源和环境事业的发展,科学制定我省沼气、秸杆气化、小水电、太阳能、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价格政策,推动农村沼气的广泛使用。建立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的社会化进程。
五、积极推进农村公共事业价格改革,努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18、清理歧视性价费政策,规范就业培训收费行为。各地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各项歧视性价费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民就业培训方面的收费管理,特别是要规范涉及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收费行为。凡对农民职业技术培训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19、从严监管农村教育收费,加快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从20*年起,已全部免除了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各级物价部门要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与新机制不符的收费政策,全部取消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确保新机制的顺利运行。各地寄宿制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适当予以减收。加强农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减轻农村学生家长经济负担。
20、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减轻农民就医用药负担。各地要针对目前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设施落后,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及时研究建立与农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农村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监管体系,加快医药分离的体制改革,切实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从低制定农村医疗收费标准,支持农村开办平价药店和低价医院,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卫生保健水平不断提高。
六、加大涉农价费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1、巩固涉农价费公示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的“民心工程”,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措施。要在全面清理涉农收费,改进公示形式、范围、内容的基础上,健全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巩固公示成果,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价费政策落实到位,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22、加强涉农价费的监督检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各地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涉农价费大检查,重点查处农业生产资料、农村用电用水、农村教育、医疗、殡葬等价格和农产品检验、检疫、认证等收费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国家和省上各项支农惠农的价费政策落到实处。要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为载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农民群众对乱涨价、乱收费的投诉举报,从严打击损害和侵犯农民利益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