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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改善创业环境推进创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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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改善创业环境推进创业意见

为全面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激励“全民创业、家庭创业、自主创业”的号召,进一步加快建设人文户县、活力户县、和谐户县的步伐,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创业环境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市发〔20*〕15号)精神,现就我县改善创业环境,推进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强县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民创业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

(一)推动全民创业是建设和谐户县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稳步推进。但是,与其他区县相比,我县经济发展水平仍处于落后位次。自主创业意识不强,创业环境不尽人意,城乡居民收入结构不尽合理,财产性收入比重偏低,非公有制经济总体上发展不快,已经成为我县实现率先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强县之路。推动全民创业,有利于调动全县人民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使创业者的创业才智变为创业实践,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动全民创业,有利于培育开拓精神,激发创新活力,使各类生产要素在注入创业激情后更加充满活力;推动全民创业,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消除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促进建设和谐户县。

(二)推动全民创业的指导思想。新时期的全民创业,是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理性创业,不仅要提倡通过劳动创造财富,更要提倡通过知识创造财富,通过资本创造财富。推动全民创业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省、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以改善创业环境、激发创业潜能、增加人民收入为目标,通过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环境,努力构建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和全方位、多层次的创业支撑体系,使各类创业主体在创业中各显其能、各展其才,最大限度地凝聚和激活全民的创业热情和创业能量,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创新,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促和谐。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富民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扶持政策,积极营造全民创业的舆论环境和氛围。在全社会树立“崇尚创新、鼓励创业”的理念,使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合法致富成为新时期的社会风尚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追求。进一步消除嫉能妒富等消极心态,大力倡导与人为善、关爱宽容、和衷共济、发展共赢的社会风尚,充分理解创业的艰辛和曲折,正确看待和处理创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营造崇尚创造、褒奖成功、宽容失败、善待他人的和谐创业环境,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使全民创业逐步凝聚为新的城市精神,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努力培育各类创业主体和平台

(四)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采取无偿资助、市场拓展补贴、贷款贴息、有偿投资和企业租房补贴等方式,对在户县创业的归国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给予资助。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可给予10-20万元无偿资助;对归国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开办的高技术企业在开拓产品市场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给予最高金额为10万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被认定为优秀留学人员或高层次人才开办的企业,按照风险投资运作机制,给予最高为100万元的有偿资金投入;对于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开办的企业,可给予金额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的房租补贴。

(五)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退转军人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本县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经审核后,可由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其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工作年限,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人事期间工龄连续计算;5年内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就业、免费进入人才库。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件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减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随军家属,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达到有关要求的,按规定扣减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机关干部带头创业。各级干部不仅要成为改善创业环境的主力军,也应成为带头创业的模范。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辞职创办企业。愿意辞去公职的,经批准按工资发放渠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提前退休,从事创业活动;企业需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帮办实业的,须经有关机关批准,采取组织选派、挂职帮扶等形式,支持其到企业工作,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领办创办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专长,积极参与创业。尽快建立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市场、专家服务机构、信息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

(七)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从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件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享受低保渐退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政策规定的行业之外),给予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政策规定的行业之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政策规定的行业之外),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创业。突破体制和机制障碍,打破“画地为牢”的界限,放开放活科技人员,充分调动科技人员自主创业和服务全民创业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以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经营和收益分配;允许其县内兼职兼业,从事第二职业;扶持其创办科技型、中介型企业,使科技资源转化为经济优势。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可到民营企业兼职,以技术参与分配。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发明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按照相关政策减免个人所得税;民营企业中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按照相关政策减免营业税。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创办教育培训、律师、咨询、会计、审计等中介组织或机构。

(九)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在农村大力开展“农民创家业、能人创产业、乡村干部创事业”的创业活动,推动新农村建设。以建设“一村一品”为抓手,加快发展都市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进一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福工程,加快建设农村市场信息服务与流通网络,发展农村商贸流通服务业。在旅游景区周边、沿山公路等有条件的地方,在政府统一规划指导下,鼓励支持农民开办农家乐。积极培育发展劳务派遣公司、劳务经纪人等劳务中介组织,扩大劳务输出。同时,鼓励和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回乡投资创业。

(十)加快推进开发区创业发展。各开发区要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切实加快创业发展步伐,为入区创业者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于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开发区要在现有配套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使其成为全民创业的领头羊、新平台;进一步培育完善开发区孵化器机制,加速科技创业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

三、加大全民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一)拓展投资创业领域。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投资领域外,非公有制经济都可平等进入。向社会公布国家支持西部加快发展的产业目录和我县招商引资项目,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信息服务、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支持民营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及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造、改组和改制,并可参照国企改革相关优惠政策。除法律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历、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

(十二)加大财政引导和扶持力度。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扶持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现有各类创业扶持资金的整合力度,公开办事程序,提高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探索建立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机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财政政策的支持。积极实施“名牌战略”,鼓励中小企业争创国家和省、市品牌,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按照有关规定,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陕西省名牌产品”、“*市名牌产品”或“*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三)放宽工商管理登记,简化办事程序。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允许创业主体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股权赠予成为公司股东;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村民委员会作为投资主体组建公司。对筹建时间长且前置审批较为复杂的企业,实行筹建登记制度,将经营范围暂定为“经营项目筹建”,先予核发营业执照,待完成有关审批后,再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资金数额申报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投资人首期注册资本到位10%即可先行登记注册,3年内全部到位。放宽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退伍转业军人开办公司注册资本限制,3万元即可申办公司,并允许货币出资低于30%。放宽住所登记条件,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工商登记时,只需提交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无需提交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允许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用自有或租赁的住房兼作经营场所。放宽名称登记条件,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允许企业名称不含“行业特点”;允许在公司制企业名称中使用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统称或简称(有投资关系)。对农村(不含城中村)流动小商小贩,从事粮食收购、牲畜贩运、运输的,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其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由所在区域工商所实行备案管理;对参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的直营及加盟农家店,在办理登记时,放宽名称登记条件,减免登记费用,对直营或加盟连锁农家店办理各类营业执照变更时,只收取工本费;对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退转军人、失地农民、残疾人就业、辞职办企业的干部开辟“绿色通道”,设专人负责,按照“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的工作原则,由专门窗口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电话预约上门和全程跟踪服务。

(十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责任落实制度,及时公布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并在规定时限内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商业零售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工业企业、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或街道社区小型加工企业实体,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对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相关政策减免营业税。对国家鼓励类创业项目,按照国家西部开发有关政策,为其积极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财政扶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由县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加强与有关金融机构合作,加大对创业项目和社区就业实体的扶持力度。简化小额贷款担保手续,实行劳动、担保、银行联合调查,“三审合一”。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军转干部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积极拓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推广小额信贷试点经验,加大对农民创业的金融扶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降低信贷门槛,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授信额度。

(十六)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政府信用为主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整合金融、工商、税务、法院、劳动等有关部门覆盖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建立全县诚信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库。建立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等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和管理制度,改进信用评级办法,完善信用指标体系,提高企业信用透明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为推动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信用运行机制。加快建设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

(十七)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增加政府对创业培训的投入,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民“阳光工程”培训。加强企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建立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提倡社区志愿者开展面对社区居民的免费培训。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税前扣除。持《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按实际数额给予补贴。

(十八)鼓励居民获取财产性收益,建立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工资性收入增长机制。对居民获取的红利、房租等财产性收益予以支持和保护,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居民住房,对个人兴办的学校、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自有自用的房屋,按规定给予有关税收的减免。积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支付标准并依法严格执行。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规范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十九)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全民创业。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资源。积极鼓励支持开发和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抓好节能降耗工作,推广节水节能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利用各种废弃物和再生资源进行创业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决不搞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考核机制。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和有关政策的,对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各部门推进全民创业进行督促指导。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全面推进。县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做起,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深入社区、深入农村、深入企业、深入科研单位,大力宣讲关于推进全民创业决策的重大意义,宣讲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支持创业的具体措施。要组织各类创业成功典型,针对大中专毕业学生、军转干部、机关干部、下岗职工、农民举办不同类型的报告会;工商、税务、农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各金融机构都要组织干部深入基层,宣讲本部门支持创业的具体措施,开展创业知识竞赛等生动活泼的活动。要建立健全高效、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全民创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为推进全民创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各部门要明确责任,抓紧制订支持推动全民创业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并尽快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确保各项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从今年开始,每年举办一次全县创业项目洽谈会,为创业项目、创业者、合作伙伴、资金和市场等多种资源的对接搭建平台。

(二十一)规范执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创业的意识、观念,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执法扰民等问题。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宣传教育在先、处罚在后的原则,不搞上下级的重复检查,不搞多部门的多头检查。完善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处理创业者的举报投诉,加大对侵害创业者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倡守信经营、合法经营,坚决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法队伍建设,创造公平正义的法律环境,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格落实《物权法》,依法保护创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得非法占有或无偿使用企业财产。对弱势群体、有理没钱打官司的人,政府要提供法律援助,保证他们能打得起官司,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二)积极为全民创业提供政务服务。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在户县门户网上开设群众申办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公布申办条件和办理流程,扩大网上审批范围,为全民创业提供高效、便捷、及时的政策、信息等服务。各部门要及时、高效地做好为企业提供重要招商引资活动、重要外事活动、重要新闻等服务。企业申请提出需要县级有关领导出席支持的,由上述单位初审后,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