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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土地和环境为核心,以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坚持“积极稳妥、分期分批、区别对待、淘汰落后”的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全面推进粘土砖轮窑厂治理整顿工作,促进全县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任务和措施
(一)总体目标
全县粘土砖轮窑厂共计43家,其中证照齐全的1家(18门以上);证照不全的39家(18门以上26家、18门10家、18门以下3家);无证无照的3家(18门以下1家、18门1家、吊窑1家)(见附2)。到2010年底以前取缔、淘汰全县无证无照、18门及其以下的轮窑厂共16家(见附表3)。
1、对我县无证无照的“黑窑厂”,今年底以前一律予以取缔。
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证照不全的18门及其以下的轮窑厂实施分期分批淘汰。
(1)2009年底以前对所有18门以下(不含18门)的轮窑厂及县、镇规划区和开发区范围内所有18门轮窑厂予以淘汰。
(2)2010年底以前淘汰所有18门轮窑厂。
3、对于取缔或淘汰轮窑厂烟囱必须实施爆破,窑体全部拆除,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方可视为已经取缔或淘汰。
4、对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任意克扣、拖欠用工工资等问题,在清理过程中一并进行整治。
5、对违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干部参股或控股的,一经查实,县监察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各镇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政办〔20*〕20号)精神。即县城规划区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实心粘土砖;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201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县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要加大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推广应用工作力度,帮扶有条件的轮窑厂选上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
(二)对淘汰的轮窑厂予以经济补偿
1、对证照齐全(20*年8月31日前,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证等5证照齐全)的轮窑厂按6000元/窑门给予补偿。
2、对证照不全,但已领取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轮窑厂,在清理整顿期间,视情节按3000-5000元/窑门标准给予经济补偿。证照到期的,相关部门不再办理延续。
3、对无证无照的“黑窑厂”一律不予经济补偿。
4、补偿资金从我县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县政府成立治理整顿粘土砖轮窑厂工作领导组,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委、监察、*、国土资源、财政、环保、税务、工商、安监、建设、质监、供电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上述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二)各镇政府是清理整顿粘土砖轮窑厂的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县发改委要认真做好清理整顿的摸底、登记和政策宣传引导以及整体协调工作,国土、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应按“和县粘土砖轮窑厂治理整顿淘汰时间表”内容,对列入清理整顿范围轮窑厂的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不再予以年检,并按规定注销。*、电力、国土、各镇政府负责实施对取缔、淘汰的轮窑厂的电力拆除、烟囱爆破和窑体拆除等工作。
(三)为了确保治理整顿粘土砖轮窑厂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县政府将实行不定期督查,对按期实现整治目标的部门和镇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期实现整治目标的部门及镇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