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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快新农村中心村镇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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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快新农村中心村镇建设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加快推进我市新农村中心村镇建设,鼓励农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和《中共*市委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南委发〔2009〕1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注重宣传引导。要鼓励农民到中心村镇集中建房,同时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组织引导,深入宣传中心村镇建设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全面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对中心村镇建设的认识,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增强农民投入中心村镇建设的自觉性。

(二)注重科学规划。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立足现有基础,统筹考虑人口现状、产业发展、交通网络、基础设施、功能配套等要素,进一步优化中心村布局,明确规划建设重点,抓紧做好中心村的经济发展、村庄建设、劳动力就业和基层组织建设“四个规划”,确保在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中心村镇的建设规划,应彰显闽北农村建筑风格,体现文化内涵,提升建设品位。

(三)注重提速提升。对已完成规划编制的中心村,要加紧启动建设,尤其是市级中心镇试点、中心村试点要加大建设力度,尽快取得成效。已经建起来或正在扩建的中心村,要加快完善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切实把中心村建设成为适宜人居、交通便捷、功能齐全、经济发达的新型农村,提高公共产品的覆盖率,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加大旧村环境整治力度,加强管理,保持整洁卫生,搞好绿化美化,优化人居环境。

二、实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对规划新建农民住宅规模达100户以上的中心村,视其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征用、农民建房进度等情况,市财政给予每个村一次性资金补助,同时县(市、区)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补助,专项用于扶持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补助标准。

1、对规划新建农民住宅规模达100户—149户的中心村,市财政给予每个村补助资金15万元,县(市、区)财政给予每个村配套补助资金30万元。其中,中心村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征地后,市、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补助资金7.5万元、15万元;中心村按规划两年内启动建设60%的,市、县(市、区)财政再分别给予补助资金7.5万元、15万元。

2、对规划新建农民住宅规模达150户—199户的中心村,市财政给予每个村补助资金20万元,县(市、区)财政给予每个村配套补助资金40万元。其中,中心村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征地后,市、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补助资金10万元、20万元;中心村按规划两年内启动建设60%的,市、县(市、区)财政再分别给予补助资金10万元、20万元。

3、对规划新建农民住宅规模达200户以上的中心村,市财政给予每个村补助资金25万元,县(市、区)财政给予每个村配套补助资金50万元。其中,中心村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征地后,市、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补助资金12.5万元、25万元;中心村按规划两年内启动建设60%的,市、县(市、区)财政再分别给予补助资金12.5万元、25万元。

(三)补助办法。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

1、前期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1)规划新建农民住宅规模达100户以上的中心村,其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征地完成之后,即可由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前期补助资金。

(2)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农办、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老区扶贫等部门,对中心村规划、征地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认补助对象后,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形成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前期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前期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报送市农办、市财政局审批。

(3)由市农办、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等部门,组成核查验收组,实地调查核实,由市农办、市财政局根据验收情况,将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前期补助资金下达各县(市、区),同时县(市、区)财政下达配套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责成乡镇(街道)将市、县两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中心村。各乡镇(街道)要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建档造册备查。

2、后期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1)每年3月底前,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土地、建设、民政等站所,对上年度辖区内中心村建设情况进行自查,确定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象,并将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据实填报《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后期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名义形成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后期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

(2)每年4月底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农办、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老区扶贫等部门,对上年度辖区内的中心村建设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认补助对象后,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形成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后期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后期补助资金申报表》,报送市农办、市财政局审批。

(3)每年6月底前,由市农办、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等部门,组成核查验收组,实地调查核实,由市农办、市财政局根据验收情况,将上年度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下达各县(市、区),同时县(市、区)财政下达配套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责成乡镇(街道)将市、县两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中心村。各乡镇(街道)要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建档造册备查。

(四)资金管理。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克扣和挪用。各级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村。

三、实行优惠政策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在中心村或集镇按照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建房审批的要求,当年新建自用住宅的农村村民,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房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契税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征。建房用地的征地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免于征收。散装办、新材办要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

(二)农民新建住宅后,其旧宅基地应退还集体并复垦。经省上立项同意将旧宅基地垦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根据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给予资金补助。

(三)建房自用材,保证采伐指标,优先安排采伐。

(四)由建设部门免费提供住宅通用图。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地形图测量费、设计费等中介服务性费用减半收取。

(五)电信部门免收移机费用。对新装话机用户,工料费统一按58元/户收取。

(六)有线电视用户初装费按当地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生活照明的供电工程只收取设备材料的成本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施工和安装到户,免收其它费用。

四、实行部门联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有效运作,根据中心村发展和建设的实际需要,在资金投放、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倾斜扶持,尤其要在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共同推进中心村镇建设。

(一)对中心村优先安排候车亭建设项目,按省上政策给予每个候车亭建设补助5000元。

(二)对中心村优先向省上申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

(三)对中心村优先安排农家书屋建设,重点支持和帮助建设村文化俱乐部。

(四)对中心村优先安排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点建设。

(五)将中心村优先列入“十一五”期间省级年度建制村的垃圾治理计划,中心村开展垃圾治理验收合格后,由省上给予一般转移支付县每个建制村2万元奖励,非转移支付县每个建制村1万元奖励。

(六)将中心村优先列为市级种植珍贵树示范村,市林业局对按规划设计方案开展非规划林地植树造林,并经验收合格后的中心村,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七)支持、帮助中心村开展创建省级生态村活动,中心村获得省级生态村命名后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五、规范建房行为

(一)严格实施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严格禁止农民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住宅。不符合规划或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民住宅建设用地。

(二)坚持节约用地。农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做好旧村庄周边扩建用地的置换工作。农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三)严禁违规建房。农民新建、改建住宅,其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的有关规定报批。严禁农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定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对违规建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