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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乡镇创业基地,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与人口的合理集聚,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利于促进乡镇板块经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实力。为进一步加快乡镇创业基地建设,引导企业向基地集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创业基地建设思想和目标
(一)建设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八届四次和县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以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服务、培育创业主体为重点,以创业基地为载体,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努力把乡镇创业基地建设成为乡镇经济发展的平台。
(二)基本原则:结合城镇建设,科学规划布局;依据产业特点,明确功能定位;坚持质量评审,严把项目准入;坚持集约用地,严格投资强度。
(三)近期目标:到2010年,我县将建成十个乡镇创业基地。力争建成规模超0.5平方公里、入驻工业企业超20家(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6个)的乡镇创业基地2-3个;力争建设规模超0.4平方公里、入驻企业超15家(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4个)且基本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乡镇创业基地3-4个;力争建设规模0.3平方公里、入驻企业超10家(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3个)且完成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的乡镇创业基地2-3个。力争2-3个创业基地通过省级认定。
二、突出重点,落实扶持创业基地的政策措施
(一)通过乡镇范围内建设用地置换获得的用地指标,经县政府批准可拿出50%指标用于所在乡镇创业基地建设。
(二)创业基地用地实行“一次规划,分期报批,按项目供地”。各乡镇要认真做好基地详细规划,把基地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范畴。每年年初向县政府申请用地计划,经政府批准后,县国土局在创业基地协助下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上报审批手续,依法按程序供地。
(三)从*年起至2010年,创业基地土地通过招拍挂获得的出让金,扣除应上缴的款项后全部用于所在乡镇创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滚动发展。
(四)对已出让的项目用地,两年内在原项目确实无法实施的情况下,依法收回土地,重新出让,确定新的项目用地和单位。
(五)在确保乡镇税收收入合理增长的前提下,5年内创业基地工业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部返还乡镇(返还企业部分除外)用于支持创业基地建设。
(六)进入全民创业基地的工业企业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参照《固镇县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县以上部分之外,实行零收费。
(七)整合有关政策项目资金,积极争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集中向乡镇创业基地倾斜。
(八)创业基地所需占用的林地,乡镇要主动申报,林业部门要积极做好勘验、审核和报批等工作,费用按政策最低限额收取,其中返还的50%奖励给创业基地用于森林植被恢复,由林业部门检查验收后,据实拨付。
(九)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资金,对推进速度较快、效益较好的创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以奖代补。
(十)各乡镇可成立投资公司,作为创业基地建设的融资平台,融资限额由县政府批准,利息由县财政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
三、强化服务,优化建设创业基地的投资环境
(一)创业基地实行扎口管理,提供“一站式”服务,基地企业所有手续和生产经营所需证件,由各乡镇创业基地管理机构统一办理,落实到人,限时办结。县行政服务中心对进入创业基地的企业实行扎口收费。
(二)县电力、通讯、广电等部门要根据创业基地的规划,积极配合乡镇迁移不符合规划的各类干线,确保基地建设顺利推进。
(三)金融部门要不断创新贷款方式,增加贷款品种,加大对基地企业的信贷支持。
(四)各执法部门对基地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时,要书面告知乡镇创业基地管理机构,创业基地管理机构要主动做好衔接和协调工作。
四、加强领导,明确指导创业基地的职责范围
县成立全民创业基地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基地建设的重大问题,规范基地有关政策,引导基地之间有序竞争。切实发挥县全民创业基地管理机构(简称园区办)的职能作用,指导乡镇创业基地做好规划管理、项目申报等工作。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创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到协调到位、服务到位、保障到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创业基地建设,财政局、经济委、发改委、建设局、国土局、工商局、交通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本《意见》精神,制定支持创业基地发展的具体措施,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进一步加强创业基地经济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监测和调度,强化目标管理,增强执行力,确保创业基地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