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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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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3号〉,建立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扎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106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年,县城关区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困难做到应保尽保,保障户数要达到210户。到2010年末,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户数不少于3000户。

二、保障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关地区的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统计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县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化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加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能力。要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四、保障标准

1、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县城关地区,每户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

2、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月补贴6元;

3、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廉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对其他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

五、保障资金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由市划拨县政府建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与租金补贴;

2、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3、县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5、省级财政补助;

6、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和租金收入;

7、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

主要包括:政府新建和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划拨供应土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应当考虑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七、工作机制

1、明确工作责任和机构。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县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市对县政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组织,分管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落实住房保障政府主管部门和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保障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县人大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报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计划的完成情况。

2、编制实施规划和计划。县人民政府要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档案,制定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3、健全管理制度。县人民政府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向社会公布,严格作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工作。

4、加强监督检查。县住房保障工作是县政府重要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县建设局为主管召集单位,县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统计局、法制局为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县建设局会同县监察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民生工程领导小组提交情况报告。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原因,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要把民生工程办好办实,让广大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