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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医疗废物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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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医疗废物处置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我市新建了*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该中心已具备运转条件并从10月份开始对全市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应确定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好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中转、临时贮存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将全部医疗废物集中交处置中心进行处理,医疗废物不得转让、买卖;已经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也要纳入全市集中处置,已有的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应及时拆除,不再使用。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必须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要求搞好分类集中、分类贮存;要按照相关规定规定建设医疗废物暂贮设施。

四、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应抓紧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处置协议,逐步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集面,力争尽快覆盖到全市范围。

五、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应加强对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卫生标准处置医疗废物,确保医疗废物做到无害化处置。

六、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物,在与医疗卫生机构交接医疗废物时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七、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市物价局核定的处置收费标准向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交纳处置费,同时按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审定的标准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未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不得提高医疗服务收费。

八、各县区政府(管委)应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领导,及时做好相关的协调、服务和督导工作。各级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机构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