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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民政局、*局、司法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为妥善解决好我市长期以来存在的公民事实收养问题,有效规范公民收养行为和收养登记工作,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和《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32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儿童至上、区别对待、依法办理”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合理解决全市事实收养的现实问题,切实有效地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我市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
二、事实收养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一)事实收养是指亲友、群众公认,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收养行为。
(二)事实收养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须公开以父母子女相称,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建立了事实上的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2、亲友、群众公认收养当事人之间须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消除了权利义务关系;
4、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三、事实收养的办理程序和规定
(一)持证直接办理。1*9年4月1日之前,已经司法机关办理公证,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几种不同情况的办理。1*9年4月1日之后,私自收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
1、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对象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可申请捡拾地民政部门按程序办理:申请——填写捡拾证明——村(居)委会确认——乡镇(街道)审核——*部门出具证明——县(区)民政部门登记。
2、符合收养条件,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由民政部门按程序办理:申请——填写捡拾证明——*部门出具证明——公告——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经公告查找不到生父母)——村(居)委会确认——乡镇(街道)审核并出具证明——民政部门登记。
3、符合收养条件,年满30周岁,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民政部门按程序办理:申请——填写捡拾证明——公告——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经公告查找不到生父母)——村(居)委会确认——乡镇(街道)审核并出具证明——民政部门登记。
4、收养人不满30周岁,符合其他收养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愿意继续抚养的,由民政部门按程序办理:申请——福利机构登记入户——签订协议——满30周岁后按上一条办理程序办理。
5、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情况处理:由乡镇(街道)动员——送福利机构抚养。
6、结为夫妻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离婚或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情况处理: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办理登记。
7、私自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登记;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交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
8、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三)不予办理。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福利机构抚养。民政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四、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建立依法安置弃婴(儿)长效机制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提高社会和公民对收养弃婴(儿)的法律意识,从而自觉做到依法登记、依法收养、依法安置。
二要协调配合,强化责任意识。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收养弃婴(儿)的综合治理工作,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解决事实收养问题的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解决事实收养弃婴(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撤消;*部门应做好弃婴(儿)捡拾报案核查,依据有关规定,出具办理相关证明,应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查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应指导和规范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和抚养事实公证;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人口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确认至乡镇(街道)审核出具证明的环节中严格审查收养人婚育史,及时出具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并在备注栏明确表述是否符合收养条件(计划生育方面)。
三要严格把关,认真抓好落实。要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切实摸清有关情况,严格把关,依据政策规定,先易后难,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在2009年3月底之前完成本辖区公民的私自收养问题。此后,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送交当地福利院抚养,无福利院的统一送交市福利院,市福利院必须无条件接收抚养。同时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并将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工作情况,于2009年4月5日前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