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财政局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民保字[*]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结合,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治病难的问题相结合,坚持医疗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从城乡最困难和最急需救助的贫困人员中开始实施,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过大难以承受,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
三、救助病种
(一)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股骨头坏死等;
(二)重症慢性病。包括:Ⅱ期以上高血压、Ⅱ期以上心脏病及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慢性活动性肝炎、代偿期肝硬化、椎间盘突出、慢性阻塞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肾炎、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支气管扩张、急性胰腺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三)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四、救助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规定范围内大病病种的,持新农合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结算单,给予一次性不超过6000元定额救助。家庭特别困难,无法承担后续治疗所需费用的,可以进行年度二次救助,二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规定范围内重症慢性病的,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一制度,同一标准;
(四)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因大病住院,其个人承担部分可根据实际财力状况全额进行救助。
五、救助办法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资助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按不低于30元的补助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持县级医院诊断证明,可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症慢性病,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证明,持当年度日常门诊看病发票,可以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四)积极探索由单一救助向综合性健康服务转变的医疗救助工作新形式。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社会救助工作,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健康理念的不断转变,由单一的以治病为主的社会救助方式向健康预防等日常服务改变,由过去围绕病患的事后救助、事中救助、事前救助向保健与救助相结合的健康服务、正常救助和临时帮助的综合性救助方式转变,具体转变方式如下:
1、健康服务:选定县中医院作为县城乡医疗救助的专业医疗服务机构,免费对五保户、城镇低保“三无”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定期进行体检,逐个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健康档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病种经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同意后实行住院治疗,先行垫付。根据新农合、医保报销补偿有关规定以及医疗救助比例,实行大病病种医疗费限额控制,然后由中医院分别与卫生局新农合办公室、劳动局医保中心和县民政局低保局结算医药费,通过县民政局审核把关,由县财政将个人医疗救助资金直接打入县中医院帐户中的患者帐户,减少中间环节。通过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健康档案的建立、完善,逐步扩大到全县入院五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形成覆盖全县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健体系。
2、正常救助:在县内其他医疗定点医院以及在县外医院救治,只要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均按正常救助程序,凭县级以上医疗诊断病历及医疗费用结算单予以救助;
3、事前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规定范围内的大病病种,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以实行一次性不超过2000元的事前定额救助;
4、临时救助:对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常见病、重症慢性病,凭县级以上医疗诊断病历,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元定额救助或采用救助卡的形式给予小额临时救助。
六、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的大病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和医疗费用结算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同意上报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3日无异议后,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并将审批情况及时上报县财政局,按资金管理程序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七、医疗救助服务
(一)城乡困难群众患国家规定的大病病种或重症慢性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并为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需转院治疗的,须经县级医院出具证明。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县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县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救助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八、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县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后,由县财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县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县民政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局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
九、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县民政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四)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民政局、财政局不定期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六)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七)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十、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县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重症慢性病病种及诊断标准包括:
1、高血压Ⅱ期以上诊断标准:血压在160/100mmHg以上,症见:出现左心衰竭;肾功能衰竭;眼底出血或渗出,有或无视神经乳头水肿。辅助检查可见有:左心室肥大;眼底动脉普遍或局部变窄;蛋白尿和血浆肌酐浓度升高等。
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Ⅱ期以上诊断标准:心衰:症见:呼吸困难、咳嗽、心悸、乏力、心脏浊音扩大、紫绀、体力活动受限;X线见:肺淤血、心影增大。
风心:症见:呼吸困难、咯血、咳嗽、肺淤血或肺水肿;心电图P波增宽;X线见:左心室和左心房增大。
冠心:症见:胸痛、心衰、心率失常;心电图T波倒置。
3、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诊断标准:症见:“三多一少”,即多尿、多饮、多食及体重减轻。空腹血糖>7.0mmo1/L,饮食控制无效,或伴有酮血症及皮肤、泌尿系统感染或其他组织炎症等。
4、慢性活动性肝炎诊断标准:病程一年以上,可见面色晦暗而黝黑、食欲减退、乏力、腹胀、肝痛、低热、腹水,血清谷丙转氨酶持续或反复升高(>100),ⅠgG明显增高等。
5、代偿期肝硬化诊断标准:有病毒性肝炎、长期饮酒等有关病史,有肝功能减退及门静脉高压的临床表现,肝脏质地坚硬有结节感,肝功能有阳性表现。
6、椎间盘突出诊断标准:腰部及下肢放射性疼痛、麻木;腰椎曲度改变;腰椎旁有压痛、叩击痛同时向下肢放射;下肢肌肉萎缩感觉异常;感觉障碍;直腿抬高试验及加强试验阳性,区颈实验阳性。
7、慢性阻塞肺气肿及肺心病诊断标准:症见:肺胸原发疾病,肺动脉高压和右心室肥大,长期咳嗽、咯痰、气短,有肺气肿体征,常有干、湿罗音,急性期可见呼吸困难、紫绀、心率增快,甚至出现右心衰竭或肺水肿,心电图可见肺型P波。
8、慢性肾炎诊断标准:凡尿化验异常(蛋白尿、血尿、管型尿)、水肿及高血压病史达一年以上,无论有无肾功能损害均应考虑此病。
9、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诊断标准:有既往急性盆腔炎病史,下肢持续隐痛、胀痛,活动或性交后加重,伴腰酸、乏力、阴道分泌物多;妇检:阴道分泌物多,宫颈举痛,宫体稍大,压痛阳性,附件区增粗、增厚,有时可触及积液。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诊断标准:①晨僵持续至少1小时以上(每天),病程至少6周;②有3个或3个以上关节肿至少6周;③对称性关节肿执照6周;④腕、掌指、近指关节肿至少6周;⑤有皮下结节;⑥手X线摄片改变(至少有骨质疏松和关节间隙的狭窄);⑦类风湿因子阳性。上述7项中有4项符合即可诊断。
11、癫痫诊断标准:典型病史;脑电图有痫性活动。
12、肝豆状核变诊断标准:儿童或青年人发生的震颤、肌强直、不自主运动,精神异常或原因不明的肝硬化均应考虑此病,若发现K-F环则可确诊。
13、帕金森氏病诊断标准:症见:典型的震颤、强直,黄种步态,“面具脸”,运动减少,躯干俯屈及行走时上肢无前后摆动姿势等症状。
14系统性红斑狼疮诊断标准:颧部红斑,盘装红斑,光过敏,口腔溃疡,关节炎,浆膜炎,肾脏病变,神经系统病变,血液系统异常,免疫学异常,抗核抗体阳性,在上述症状中有≥4项阳性即可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
15、支气管扩张诊断标准:慢性咳嗽,大量浓痰,反复咯血,肺部固定而持久的湿性罗音,X线有肺纹理改变。
16、急性胰腺炎诊断标准:腹痛、恶心、呕吐、发热,同时伴有血清或尿淀粉酶改变。
17、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诊断标准:多次化验检查有血小板减少,脾不大或轻度增大,骨髓巨核细胞增多或正常,有成熟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