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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员会机关效能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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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员会机关效能建设意见

为深入推进2009年机关效能建设,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及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发[20*]3号)要求,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力求在提高效率上有新突破,在转变作风上有新气象,在服务水平上有新提升,在促进落实上有新进展,为推进*县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

在巩固治理“午间饮酒、迟到早退、会纪不严、脱岗缺位”等方面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延伸,向基层或一线延伸;主要解决滥用职权、随意检查、推诿扯皮、政令不通等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重点落实以下四项任务:

1、提高办事效率。县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减化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制。县行政服务中心及各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实行首席代表,对前来咨询或办事人员实行一次性告知并提供示范性文本,符合现场办理的即办件,首席代表必须在窗口现场办结;对手续不齐的,先行受理登记,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对需要现场勘验的审批事项,由窗口负责受理,按照内转外不转的原则,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县直各单位、各服务窗口对企业要求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办理,严禁应办不办;需要会议研究的,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严禁拖而不办;需要联合办理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一审三办服务机制实行预审、联办、帮办、督办,并限时办结,严禁推诿扯皮。

2、狠抓工作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120号)、*政办[20*]59号及有关文件的精神,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或阶段性工作任务进行督促检查;围绕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决定的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围绕县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属职责范围内或辖区内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省、市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进行核查督办。

3、扩大“一费制”范围。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政〔20*〕89号)及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对现有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取消省内设立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清除搭车收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公示收费的依据、标准和范围。在原有26家“一费制”企业的基础上,县行政服务中心通过认真调研和充分协商,对全县规模企业全部实行“一费制”。本着“多家费、一家收、分头拨”的原则,所有费用全部由行政服务中心代收代管,执收执罚部门不准与“一费制”企业接触,对企业实行隔离保护,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减轻负担,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帮助企业缓解当前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保持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对纳入“一费制”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适时掌握经济发展环境动态,“一费制”企业全部参加发展环境“千人评”,并占有一定分值。

4、严查“三乱”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处理暂行办法》(*发[20*]16号)和《*县影响机关效能建设和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发[20*]18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暂行规定》(*政办[20*]79号),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对企事业单位履行宣传法规知识的义务,在行政处罚前,要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再能实施行政处罚;10000元及其以上的大额罚款,必须报县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办公室备案。严肃查处以执法、评比、培训等为名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行为;严肃查处将经营性收费、各种行业协会会费等设置为前置审批条件搞变相乱收费行为;对企业实行严格的“三制式”管理,即检查申报制、隔离保护制、安静工作日制,除刑事案件和安全生产检查外,对企业的所有执法、检查、收费、服务等行政行为,都必须集中在每月的26-31日之间进行,严肃查处违反对企业“三制式”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严肃查处对企业吃、拿、卡、要、报等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及办公室人员,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领导组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乡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本单位机关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要全面抓、负总责,分管同志要具体抓落实,班子成员发挥表率作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效能建设工作。对效能建设中一些重要问题的解决,实行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

2、提高督查效果。县效能办要不间断地对机关效能建设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处并公开曝光。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继续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实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工作人员得不到教育不放过,确保督查效果。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建立健全督查机制,主动开展督查活动。从今年起,对乡镇、县直单位实行绩效考评,对本地、本部门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不查不抓或抓得不力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建立健全投诉网络,切实做到每诉必理,每理必果,每果必复。

3、注重抓好结合。要把机关效能建设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相结合起来,认真分析查找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素质能力、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科学观念、发展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工作效能。

4、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县影响机关效能建设和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发[20*]18号)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因影响机关效能建设受到“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等次;“千人评”的机构有1人(次)受到效能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该机构“千人评”的活动总分中扣除1分,累加计算;机关一年内有3人(次)受到效能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5、强化舆论宣传。县信息中心、县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和机关效能建设简报等载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深入宣传推进效能建设的重大意义,及时总结推广效能建设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同时,对违反效能建设规定、影响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坚决予以曝光。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简报、板报、局域网等载体,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努力营造人人讲效能、事事创效能、处处显效能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