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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闽政文[*]401号)和《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76号)精神,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担保体系
建立由政府、法人、自然人等多元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股份制公司、事业性单位等多种组织形式并存,从服务全省、服务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到服务各产业园区的多层次信用担保机构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快培育一批注册资本金上亿元的信用担保行业龙头企业。
(一)提高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和帮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管理水平。政府出资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在条件成熟时应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适应市场竞争及规范运作的需要。
(二)有市场需求但没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县(市、区),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更好地促进当地中小企业发展。
(三)鼓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断扩大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的规模。
(四)鼓励建立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提供再担保服务,建立和完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同行业、同区域的中小企业依法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增强中小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
(五)促进信用担保行业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投资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引进有实力的跨省区信用担保机构到我省设点开展业务。
二、加大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闽政文[*]401号)的有关规定,从*年起三年内,省级财政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各级政府也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重点用于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促进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
(二)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90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由省经贸委、省地税局负责向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报。对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差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三)扶持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加强行业管理
(一)明确管理职责
各级经贸部门为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指导部门。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工作,开展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加强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不断提高担保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负责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组织有资质的专业资信评估机构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加强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与统计制度
1.设立跨省区或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省经贸委初审后,报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审批。
2.设立不跨省区、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涉及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出资,需省政府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相关程序报批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报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或民间出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由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报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财务、统计信息报告制度,向同级经贸主管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通过备案的担保机构可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经验交流、银担合作、银企对接等活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
为了充分揭示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和偿债能力,促进信用担保机构行业健康规范发展,需对担保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评级方法,指标体系,评级工作流程,客观、公正、科学评估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状况,以促进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对违规经营的信用担保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此外,为发挥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增级作用,使中小企业更好地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相关资信评级机构应将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审核的参考依据。
(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支持和帮助省信用担保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和支持协会开展业务培训、服务标准制定、业务统计、融资咨询、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组织会员业务合作,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的相关事务等活动。
四、营造发展环境
(一)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好、贡献大、实力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应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抵(质)押资产少等情况,探索创新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为了帮助商业银行识别信贷风险,促进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互惠合作,担保机构应将担保代偿信息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商业银行信贷审核参考。
(二)加强政府服务
1.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要求,主动帮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排忧解难,解决其在开展业务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维护担保机构业务的自主性,不得强制担保机构为其指定的项目提供担保。
2.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产业政策和企业需求信息。担保机构在征集被担保人信息时,*、工商、税务、国土房管、交通、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担保机构开放被担保企业资信查询业务,并为担保机构提供询证服务。
3.国土房管、工商、*、交通等部门在办理反担保物的登记时,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土地、房产、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反担保抵(质)押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业务开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全省担保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经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银监局等单位组成。省经贸委负责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并推动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各地、各部门负责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机构要建立工作交流和协调机制,形成一支纵横联动、工作协调、信息通畅的队伍。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交流会和协调会,研究、探讨、总结、协调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的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适时通报各地出台的政策措施,增强工作的互动性、预见性,拓展工作的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