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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地区综管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全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市、全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大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完善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新的违法建设发生,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零赔偿”目标实现,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城市有序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严格实行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区政府按年度向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区城管执法局、国土资源局、农林水局、园林局等部门下达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领导,及时调整充实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各乡镇(街道)每个月要召开主要领导主持的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听取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形势,研究部署落实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每半个月分管领导要召开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例会,推动各项工作落实(会议应有记录)。各乡镇(街道)要与各村(社区)签订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目标责任状,建立有效的巡查、拆除工作制度。同时,落实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保障措施。各乡镇(街道)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有关经费(含组织拆除经费、拆除外勤补贴及聘用人员、租用设备费用等),由各乡镇(街道)财政予以保障。区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有关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大力整治,强势严管
1、抓好分期分批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违法建设应一律予以拆除。以各乡镇(街道)为主,区国土资源局、区城管执法局积极配合,在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分期分批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近期,重点拆除*年8月26日市政府《通告》后抢建的违法建设,在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统一行动中凡涉及《通告》前所建违法建筑,应一并予以拆除。违法建筑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保留的,经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乡镇(街道)应于*年12月底前完成区政府下达的拆除任务。
2、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区政府下达的年度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倒计时安排强制拆除工作任务,同时加大巡查监控力度,对新发现的违法建设,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3、建立违法建设台账。区城管执法局、区国土资源局、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社区)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提供违法建设初步情况基础上,进一步核查并确认违法建设具体信息,逐宗逐项建立台账,要做到违法建设一案一档,档案齐全,有数据,有照片,并将违法建设有关情况在当地村(社区)公示或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曝光,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12345便民呼叫中心网站公布,及时完成《通告》后违法建设信息公布工作。
4、建立土地使用和房屋建设信息台账。区政府将以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勘测院通过航拍图和实地查勘对照相结合提供的信息材料为基础,建立土地使用和房屋信息台帐,并下达到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作为考核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土地管理和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的依据,每年年底组织一次全区最新的用地建设航摄数据的收集及对比分析工作,作为下一年度考核各乡镇(街道)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依据。
5、严格控制征地拆迁赔偿补助。征地拆迁单位制定和实施拆迁补偿方案涉及无产权建筑时,须征求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意见后,方可按规定实施补偿。在全区范围内逐步推行东部新城拆迁补偿政策,在保障农村村民人均45平方米居住条件的基础上,对*年10月26日之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重置价并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对*年10月26日以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相关具体工作应报经市房管部门审核把关。同时,在进行农用地征地补偿时,留用地货币补偿金计算基数应扣除违法建设占地面积。违反有关规定对违法建筑给予补偿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加强对有产权房屋违法改扩建、重建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区城管执法局、区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擅自改扩建、重建房屋等违法行为时,应依法予以制止,并责令当事人于3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限期内仍不拆除的,报请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通知产权登记机关予以撤销原产权登记,并对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三)通力协作,齐抓共管
1、加大对违法建设涉嫌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各乡镇(街道)及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用内河岸线等),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违法建筑一律不得出租,对违法建筑出租用于从事非法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查处并取缔。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各乡镇(街道)和国土资源、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违行动。在实施拆违行动前,根据各有关单位提供的信息,应主动介入,对可能阻法、抗法人员予以提前教育和告诫,并及时防控企图煽动或组织暴力抗法人员;在拆违行动中,妥善处置现场突发事件,强制带离阻法抗法人员,并依法严肃处理暴力抗法分子;要严肃查处有组织暴力抗法和涉黑暴力抗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开展违法占地案件和暴力抗法案件的起诉、审判工作,加大对违法占地案件强制执行力度。
2、供电、供水、供气、广电、电信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专业服务。向违法建筑提供、转供专业服务的,由区清违办告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建筑采取断水、断电、断气、断线措施,由区清违办通知有关部门。
3、区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应对存在违法建设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环境污染、偷税漏税及证照不全的,视情依法处理。区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行业管理,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建筑企业,应根据《*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4、强化对建筑材料和建材市场的管理。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区国土资源、工商、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开展对机砖厂经营生产和建筑用砖销售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查禁粘土实心砖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同时,积极配合区工商、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做好全面取缔无证照拆迁旧物料的贮存和交易场所工作。
5、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力度。宣传部门应继续加大对我区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在区国土资源局、区城管执法局及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配合下,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重点是做好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目的意义以及有关政策的宣传报道,为全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对下属单位加强政策法律宣传和教育监督,坚决杜绝下属单位任何形式的违法建设行为。
6、加强对单位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力度。区效能办要加大对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区监察局要加大对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在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区政府督查室重点跟踪落实区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各项重要工作部署和区政府领导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奖惩措施
为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目标的实现,区效能办、区审计局分别将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为各乡镇(街道)绩效考评和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审计内容。各乡镇(街道)参照执行。对在“清违”工作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拆违行动中受伤的执法人员,全力予以医治,并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由区、乡镇(街道)财政予以保障。对在“清违”工作中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