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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发挥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市局(榕司〔*〕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合力量,部门联动,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一)建立乡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积极与区综治办联动,于今年6月底前,在全区乡镇(街道)全面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由乡镇(街道)综治副书记担任中心主任,司法所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成员由综治办、信访办、派出所、法庭、国土资源所、劳动保障事务所、林业站、城建等相关单位领导组成,中心依托在司法所,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协调。在中心设立接待受理平台,由成员单位指派人员轮流值班,对群众的纠纷诉求实行“统一受理、分流办理、归口负责、限时办结”。
(二)建立健全联调联动机制。以基层司法所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相关部门联调联动制度,进一步扩大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医患纠纷、消费争议等纠纷的联调联动范围。司法所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上述类型纠纷,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对接,实行联合调解或邀请相关部门派员参与调解;对群体性纠纷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纠纷,应当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报公安派出所,启动联动应急预案。
二、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一)全面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分析制度。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要按照《晋安区民间纠纷排查分析例会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民间纠纷的定期排查分析工作,区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每个月必须召集一次排查分析例会,对当地重大纠纷苗头和隐患,对久拖不决的疑难纠纷进行认真的排查分析,并形成书面排查分析报告,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预警信息。
(二)建立重大疑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对以下矛盾纠纷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1、矛盾纠纷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的(含5人);
2、纠纷争议事项涉及两个村(社区)以上的;
3、纠纷当事人在乡镇(街道)办公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聚众吵闹滋事的;
4、纠纷当事人打架斗殴的;
5、纠纷当事人有纠集人员上访迹象的;
6、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行为的。
(三)服务大局、关注民生,主动参与、防范在前。基层司法所要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围绕涉及公民生产生活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和重点建设项目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要预测在前、防范在前、介入在前。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基层司法局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人员参与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法制宣传、纠纷排查、疏导化解等工作,做到有预案、有队伍、有责任、有实效。
三、明确措施,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工作保障
(一)以提高素质为核心,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根据《区委*年第一次常委会议纪要》精神,配齐配强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区司法局将组织基层司法助理员参加市局今年在全市开展的“司法助理员岗位练兵”活动,各基层司法所要认真做好村(社区)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努力提升司法助理员和调解员的四种基本能力,即对潜在矛盾纠纷的预警能力,对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对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置能力,对突发矛盾纠纷的应对能力。
(二)以规范管理为目标,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一是管理要规范,建立健全司法所人员管理制度和考评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二是工作要规范,司法所要设置专门的调解场所和服务平台,规范调解程序和文书制作;三是标识要规范,在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全面启用司法行政标识和人民调解标识。
(三)以有为有位为导向,加强基层工作保障。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要爱岗敬业,履行职责、积极作为,区司法局将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绩效和工作能力作为评价标准和奖惩依据。对表现一贯突出、工作业绩显者的司法所长,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和推荐,优先解决副科级职务问题。同时,加强基层工作保障,切实解决司法所公用经费、业务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问题,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