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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违法建设实施意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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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违法建设实施意见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完善“清违”长效管理机制,遏制新的违法建设的发生,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零赔偿”目标实现,经市政府*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期分批整治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违法建设应一律予以拆除。以各区为主,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积极配合,在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分期分批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近期,重点拆除*年8月26日市政府《通告》后抢建的违法建设,在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统一行动中凡涉及《通告》前所建违法建筑,应一并予以拆除。违法建筑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保留的,须报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鼓楼区、台江区、马尾区应在*年3月底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拆除任务,仓山区、晋安区应在*年12月底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拆除任务。

二、实行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市政府按年度向各区政府下达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区政府务必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并细化土地房屋及违法建设台帐,倒计时安排强制拆除工作任务。市效能办、市审计局分别将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为各区绩效考评和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审计内容。各县(市)参照执行。

三、建立违法建设台账。各区、镇(街道)政府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提供违法建设初步情况基础上,进一步核查并确认违法建设具体信息,逐宗逐项建立台账,并将违法建设有关情况在当地村(居)公示或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曝光,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12345便民呼叫中心网站公布。*年2月20日前,应首先完成《通告》后违法建设信息公布工作。

四、建立土地使用和房屋建设信息台账。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勘测院共同牵头,各区政府配合,通过航拍图与实地查勘对照相结合的方式,在*年4月底前建立起土地使用和房屋建设信息台账,并下达各区政府,作为考核各区政府土地管理和“清违”工作开展情况的依据。今后,每年年底市里都将组织进行一次全市城区用地建设航摄数据的收集与比对工作,作为下一年度考核与奖惩各区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依据。

五、严格控制征地拆迁赔偿补助。征地拆迁单位制定和实施拆迁补偿方案涉及无产权建筑时,须征求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意见后,方可按规定实施补偿。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东部新城拆迁补偿政策,在保障农村村民人均45平方米居住条件的基础上,对*年10月26日之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重置价并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对*年10月26日以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相关具体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严格审核把关。同时,在进行农用地征地补偿时,留用地货币补偿金计算基数应扣除违法建设占地面积。凡违反上述规定,对违法建筑给予补偿的,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司法机关应加大配合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力度。(一)加强公安机关对违法建设涉嫌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区、镇(街)政府及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等),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二)违法建筑一律不得出租,对违法建筑出租用于从事非法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查处并取缔。(三)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各区和国土资源、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违行动。在实施拆违行动前,根据各有关单位提供的信息,应主动介入,对可能阻法、抗法人员予以提前教育和告诫,并及时防控企图煽动或组织暴力抗法人员;在拆违行动中,妥善处置现场突发事件,强制带离阻法抗法人员,并依法严肃处理暴力抗法分子;同时,要严肃查处有组织暴力抗法和涉黑暴力抗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四)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占地案件和暴力抗法案件的起诉、审判工作,加大对违法占地案件强制执行力度。

七、强化职能部门整治违法建设的综合措施。供电、供水、供气、广电、电信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专业服务。同时,对向违法建筑提供、转供专业服务的,应依法予以查处。在日常执法巡查时和在实施依法强制拆违行动前,发现违法建设尚未断水断电的,各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应及时通知相关公用事业单位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市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应对存在违法建设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环境污染、偷税漏税及证照不全的,视情依法处理。市、区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行业管理,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建筑企业,应根据《*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八、强化对建筑材料和建材市场的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单位,定期开展对全市机砖厂经营生产和建筑用砖销售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查禁粘土实心砖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局等单位,在各区政府配合下,于*年3月底前全面取缔无证照拆迁旧物料的贮存和交易场所。

九、加强对有产权房屋违法改扩建、重建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市、区国土资源及城管执法部门巡查发现擅自改扩建、重建房屋等违法行为时,应依法予以制止,并责令当事人于3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限期内仍不拆除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通知产权登记机关予以撤销原产权登记,并对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十、落实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保障措施。各区政府开展“清违”工作有关经费(含组织拆除经费、拆除外勤补贴及聘用人员、租用设备费用等),由各区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单位开展“清违”工作有关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对在“清违”工作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拆违行动中受伤的执法人员,应全力予以医治,并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十一、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力度。宣传部门应继续加大对我市开展“清违”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及各区政府的配合下,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重点是做好“清违”行动及有关政策的宣传报道。市效能办在做好“清违”工作绩效考评工作的同时,加大对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清违”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市监察局应加大对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开展“清违”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查处力度,同时,加强对党员干部或单位参与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市政府督查室重点跟踪落实市政府关于“清违”工作的各项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