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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统计基础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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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统计基础建设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统计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统计信息是搞好规划、决策、指导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区委八届四次全会将今年列入统计基础建设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省市区党代会精神,现就加强全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统计体系

1、强化综合统计。政府综合统计是整个统计体系的核心。区统计局要充实业务人员,提高队伍素质,建立健全统计调查体系,保证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监测、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评估体系的人力需求。

2、加强部门统计。区级各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统计职责,设置统计机构或岗位,配备专人,落实统计责任,执行统计制度,组织部门统计调查,按时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3、加强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及力量建设。要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综合统计职能,专职统计人员应按照乡镇(街道)1-2人的标准配备,其中一名为行政在编人员。

4、夯实基层单位统计基础。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岗位,明确领导责任,配备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健全统计台帐和核算资料,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统计资料。

村(居)的统计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由会计或文书负责统计工作,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街道)统计员的领导。

二、改善基础条件

1、依法保障统计经费。区、乡(镇、街道)统计部门的经费必须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项普查、调查经费必须依法保障。区政府应对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经费供给情况进行重点督查考核,对不落实或不完全落实的要进行通报。

2、逐步改善统计工作条件。统计部门的办公条件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改善,乡、镇、街道年内必须配齐统计专用的办公用房、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证必需的统计工作条件。

3、建立统计信息网络。逐步实现区、乡(镇、街道)统计信息网络化,有条件的定报单位尽量建立统计网络,努力提高公众服务效率和效果。区政府统计部门应有专门的内设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网络工作。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统计信息网络建设。

三、提高队伍素质

1、把好进人关,保证统计队伍的基本素质。新进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统计专业或相关专业知识。

2、加强业务培训,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等技术职称达标活动。区统计局每年开展对新增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同级部门的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继续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安排。45岁以下统计人员,在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应取得中级以上统计职称,在乡(镇、街道)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应取得初级以上统计职称。

3、加强对统计人员管理,保持统计队伍稳定。各级统计人员在业务上统一受上一级统计机构领导;各级统计机构要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部门、乡(镇、街道)和定报单位统计岗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的,须征询区统计局意见,其他单位统计人员发生变动需征求其上一级统计机构的意见,并报区统计局备案。

四、改善制度方法

1、建立统计规范。各部门、单位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规范,保证统计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

2、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各种(项)统计调查必须依法进行,政府综合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对统计调查的管理。

3、完善数据评估体系。各部门、单位必须加强对统计数据的评估,在“不进假数”的基础上“不出假数”。

4、依法管理数据。统计数据的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全区统计数据由区统计局统一,乡(镇、街道)统计数据以区统计局确认的为准。各级统计机构和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调查对象的个体资料、泄露商业秘密。

五、加强组织领导

1、开展基础建设达标活动。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统一部署,依法制定统计基础建设标准,开展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达标活动,每年进行考核、评比、通报。

2、明确领导责任,解决突出问题。各系统、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关心、重视统计工作,既关注统计结果,又重视统计过程,定期听取统计工作汇报,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形成科学的组织保障机制。

3、加大督查工作力度,保证《意见》精神贯彻落实。为了保证《意见》精神尽快落到实处,推进全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进程,区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意见》精神情况开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