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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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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积极应对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政〔20*〕89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加快城市化步伐,现就促进*城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协调服务。建立县房地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召集人,县政府办、发改、财政、国土、建设、房产、物价、国税、地税、人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参加,及时分析全县房地产开发、销售形势,提出土地供应计划、开发建设规模、区域分布及结构比例建议,研究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

二、放宽住房贷款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具体按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凡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20*年12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不含拆迁安置房)在*城规划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144㎡以下,下同),夫妻双方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或夫妻一方足额缴存公积金1年以上的,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不受价格和二次购房贷款限制。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下调10%(即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首付比例由原30%降至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比例由原40%降至30%),夫妻双方都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上调为16万元,夫妻一方符合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上调为12万元,鼓励商业银行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组合贷款。

五、在*城城市规划区内,对城镇居民20*年12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免征印花税,属于首次购买的县财政按所缴纳契税给予90%的一次性补贴;非首次购买的县财政按所缴纳契税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

鼓励在旧城改造中推进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被拆迁人货币补偿后在*城规划区异地购买商品房的,享受被拆迁房屋等额面积的契税补贴优惠。购买住房两年以上再转让的,缓征营业税及附加税。对个人销售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农村居民在20*年12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凡在*城规划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除享受本意见有关政策优惠外,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免征印花税,县财政按所缴纳契税给予全额补贴。

凡在上述期间购买成套商品住房或一间以上商业用房的,其本人、配偶、父母和未达法定婚年子女均可以申请办理*城非农户口,其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以就近入学,享受义务教育,户口未迁入*城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照学区划片,就近借读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镇居民低保待遇,医疗、就业等社会保障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七、鼓励团购住房。自20*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对一次购买五套以上商品住房并一次性付款的,除享受前述各项优惠政策外,产权登记费、专项维修资金按50%收取。

八、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适度购买部分小户型住房用于廉租住房配租,逐步解决城区低保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九、对在20*年12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内,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商住用地,企业应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征收;在此期间开工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按现行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十、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科学安排土地出让规模,着力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合理安排土地分块出让,适时推出适合当前市场开发的住宅项目用地,推出一批商业、市场、休闲服务业、办公、酒店等非住宅项目用地。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地块规划容积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在符合城市景观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需要,适当调整房屋的建设标准;在建项目经批准后,可以对房屋建设标准作必要调整。

十一、根据土地基准价格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和出让底价。土地竞买保证金可根据地块位置不同,按现行规定标准适当下调。

十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广告管理和商品房合同管理,规范商品房价格。改进商品房预售管理方式,实行以幢为单位办理预售申请。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商品房综合验收制度,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及时做好房屋竣工验收工作。加强房地产信息引导,健全市场预警机制,完善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三、优化开发环境,实行“涉房收费明白卡”制度。县物价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和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清理,确保涉房收费公开透明。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入户配套,应按章合理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完善全县房地产“一价清”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四、县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行政审批效率。金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创新服务,认真落实上级各项政策措施,为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及时提供贷款,并将发放住房贷款情况纳入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评指标。

本意见与县政府以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上级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县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