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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推进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验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逐步提高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按照中央提出的“三个高于”和“三个主要”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公共财政制度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稳定的财政支农资金增长机制,市财政建立新农村实验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新农村实验示范区建设“1381”工程。并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积极扶持粮食生产,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对种粮大户和农机服务大户给予补贴。对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在20亩(含)以上的大户、不到20亩的杂交水稻制种农户,以及经工商登记、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社员30户以上的粮食专业合作社内的种粮社员,按全年水稻、油菜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5元的直接补贴,同时对上述补助对象按实际种植省确定的优质水稻品种面积,给予每亩5元的良种补贴;对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在10亩(含10亩)—20亩的大户,给予每亩10元的直接补贴。对服务周边农户水稻面积在300亩以上(含)的农机大户、具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上年台均作业量在300亩以上的农机(农技)服务组织,以及承包种植水稻面积在100亩以上(含)并为周边农户提供农机作业服务的大户,其购置的列入省农机产品购机补贴目录的大中型农业机械,按其购置额的三分之一给予补贴,单机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插秧机及其配套设备的补贴标准提高到购机额的50%。
(二)对销售“订单”粮给予补贴。地方储备轮换所需的早晚稻谷,由储备粮管理公司委托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标准签订收购“订单”,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市场价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对订单合同内交售的粮食,给予每50公斤5元的价外补贴。
(三)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实行补贴。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实行综合直接补贴。根据年度粮食播种面积,对农民种粮使用柴油以及使用的化肥、农药、农膜等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及全年预计增支因素,综合测算和核定补贴,并直接拨付到农户。
(四)大力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加大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经批准立项的土地治理项目,安排资金给予扶持。
(五)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农田的核查和保护,支持以测土配方等为主要内容的“沃土工程”建设。
二、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六)扶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加大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每年安排200万元以上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加工、配送设施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等贷款贴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向国家、省申报有关项目。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运输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按“绿色通道”政策执行。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列入农业综合开发的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贷款贴息、投资参股三种扶持方式。
(七)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带动农户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补助25万元;新办的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食品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市得部分100%给予补贴,第4、第5年按50%给予补贴。
(八)扶持和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鼓励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经依法登记、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重点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予以扶持,对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重点辅导。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对其提供的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扶持外向型农业发展。鼓励农产品及加工产品市场促销,凡参加省、市统一组织及推荐的展示展销活动,根据市场区域、展示展销性质等给予不低于50%的摊位费补助;农业龙头企业或中介组织自行组织参展的,经审核,给予不低于30%的摊位费补助;凡参加省、市重点组织的新兴市场境外展示展销活动,再给予每人旅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个摊位不超过2人)。鼓励农副产品出口,实施农副产品出口奖励制度;对农副产品出口投保,给予实际保险费支出40%的补助。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到境外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到境外投资举办农业企业,取得境外投资许可证或批件的,一次补贴2万元,兴办资源性企业的,再一次性补贴2万元;企业到境外投资举办以带动出口为目的的境外农产品加工贸易生产性企业,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50万美元(含)以上至1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万美元(含)以上至2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企业到境外设立的企业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带动本地商品出口200万美元(含)以上至400万美元以下的(以海关数为准)一次性奖励2万元;400万美元(含)以上至6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6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十)扶持特色优势主导产业规模基地发展。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建设,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扶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新品种新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
(十一)支持发展“农家乐”等休闲农业。对示范性、带动性较好的“农家乐”,给予适当奖励。对“农家乐”休闲旅游、红色旅游、森林旅游、民俗风情旅游,切实落实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的税收政策,并根据季节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税收负担。
(十二)鼓励农产品及加工产品进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进超市年供货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10万元。
(十三)扶持农产品品牌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打造农产品知名品牌,获得国家级名牌、驰名商标农产品的企业,各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名牌、省著名商标农产品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
(十四)鼓励土地流转。对农村、农(林)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给予一定补助。对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十五)支持实施种子种苗工程。对粮油、瓜果菜、蚕桑、畜禽、花卉、水产等种子种苗工程的实施,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鼓励积极向上申报项目,对列入省以上的种子种苗工程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十六)推进农业科技研究与成果转化。认真落实省委〔*〕1号文件精神,确保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农业科技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配套支持,并积极支持市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凡农产品制定地方标准,列入科技创新内容的,由科技三项经费给予专项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创建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新产品开发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按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给予省农业科技企业享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七)加大对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和农科院所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农技推广的投入,进一步加大对农科院所的支持力度,为我市的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四、加强农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安全生产
(十八)加大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的投入。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动植物疫病防疫防治,特别是要加大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及外来生物的监测、防治的投入。对因发生禽流感等动物疫情而扑杀的家畜、家禽,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十九)加大农产品检验检测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仪器、试剂的购置和有关网络建设、信息服务等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确保人民生命和食品食用安全。
(二十)扶持农业信贷担保。鼓励发展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为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大户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对市区农业信用担保公司,按其当年实际发生的信贷担保日平均额的5‰给予补助。
(二十一)支持建立农业保险。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模式,采取提供保费补贴、探索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或提供再保险等有效措施,积极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五、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十二)支持村庄建设工程。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村庄规划编制补助、村庄整治以奖代补、市级以上示范村建设奖励,省级示范村奖励、污水垃圾处理等区域性重点建设项目补助。
(二十三)扶持中心镇发展。对列入“*”规划的中心镇(含列入新农村实验示范重点的乡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对中心镇土地出让金在市集中部分切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中心镇发展。对中心镇实施污水处理、“四边整治”项目、绿化项目、增设消防设施、添置更新保洁设备、文化设施改造及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项目等,给予专项补助;支持中心镇亮化设施建设,为保障中心镇亮化设施建设资金,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调整确定城市公用附加费市、区、镇的分配比例。
(二十四)支持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支持乡镇工业集中发展,在逐年适当增加市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市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出结构,安排资金专项用于乡镇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在乡镇工业功能区内立项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年底前峻工的,对二层及以下的予以6元/M2、三层及以上的予以10元/M2的补助;2007年1月1日以后峻工的二层及以下的不予补助,三层的予以10元/M2的补助,三层以上的予以15元/M2的补助。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先缴纳后,给予市得部分50%的补助。入区新办企业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资金先缴纳后除上缴中央、省外,市得部分的50%补助给乡镇工业功能区。对500强企业、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企业、投资2亿元以上的内、外资项目,且符合《*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导向目录》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加以鼓励支持。
(二十五)支持农村道路建设和城乡公交一体化。安排1200万元重点用于农村道路建设与维护、安全保护设施、第三层次农村公交的补贴。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农村客运票价控制在较低水平。
(二十六)推进省“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每个乡镇首家设立的连锁超市直营门店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改建设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每个行政村首家设立并加盟连锁龙头的“农村放心店”,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每个行政村首家设立农村消费维权点,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并每年给予消费维权监督员1000元补助。对*年向农村门店(乡镇及村)配送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农村连锁门店(乡镇及村)20个以上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按其配送中心建设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达到上述要求的连锁龙头企业购置配送车辆给予适当补贴。
(二十七)加大农村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鼓励农村对污水治理、垃圾集中收集的设备设施投入以及建立健全农村保洁员制度。为加强示范村的生态建设,对示范村污水治理和垃圾集中收集予以专项补助,并对农村垃圾集中收集运输的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给予40-50%的奖励,对建立村庄保洁长效管理机制的非示范村给予一定补助。进一步加强以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为重点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推广农村沼气综合利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的配套支持。
(二十八)支持实施绿化造林。积极支持开展绿化造林活动和现代林业示范区建设,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按8元/亩·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市级生态公益林按5元/亩·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十九)加大农村水利建设投入。积极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快“千库保安”、“千万农民饮用水”、“万里清水河道”以及老虎潭水库、大钱港等工程建设。从*年起,计划用10年时间,实行市、县(区)、乡镇联动,开展大规模的河道清淤工程,每年安排20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河道清淤。
(三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公益性项目建设。乡镇企业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后,可按应缴企业所得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无偿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费用。转制后的乡镇企业,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支出,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实后,可在应缴企业所得税款10%以内给予减征照顾(以不超过实际支出为限)。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新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向新农村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企业在年度应缴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向新农村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六、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三十一)积极支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百千万人才”培养等工程的实施,加快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促进农民增收。在农村广泛开展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按0.2元/人·年的标准安排普法经费,专项用于农民法律知识的普及等工作。积极支持科普知识进农村。
(三十二)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按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和保障。不断完善农村困难户的困难和医疗等救助,加大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人均3元的标准,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切实解决农村困难户因病致贫和返贫的现象。不断提高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供养标准达到年人均3500元以上。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困难户危房改造的扶持力度,今明二年完成现有农村困难户危房改造任务。
(三十三)建立健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补助制度、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农村健康工程农民体检补助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的投入,完善“以奖代补”的考核补助形式。实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措标准人均80元,2010年实现人均100元的标准,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15元,农民健康体检专项经费人均10元。
(三十四)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大投入,健全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建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确保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后,每月可领取人均每月24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和人均每月165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费,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
(三十五)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力度。从今年秋季起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收学杂费。积极支持农村中小学“五项工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农村中小学学生安全工程)建设。逐步落实农村教师房改政策。不断改善农村学校硬件设施,促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化发展。加大对职业高级中学支持的力度。
(三十六)加大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积极支持农村计划生育服务阵地建设。
(三十七)加大对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农村文体“建设年”活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精神文化活动建设和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投入。积极支持全面实施基层精神文明建设“四八六工程”,大力强化农村精神文明的基础建设,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文明村镇的奖励等。支持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
(三十八)建立乡镇政府性债务偿还“以奖代补”制度。采取上审一级的办法,加强对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实行分类化解。按照“乡镇偿还、区里补助、市予奖励”的办法,确定“三至五年还清乡镇教育债务”的近期减免目标,以*年底乡镇政府性债务清理情况为依据,按当年乡镇教育债务还款额的20-30%给予奖励。
(三十九)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机制。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机制,加大对村级办公场所建设的支持力度。对经审核确认的集体经济年收入低于5万元或人均集体经济年收入低于50元的薄弱村进行扶持。常住人口1000人以下的,每村每年补助4.5万元;常住人口1000人至2000人的,每村每年补助6万元;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的,每村每年补助7.5万元。采取多元筹措办法,分类确定补助标准,全面解决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问题,提升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水平。
七、积极支持市校合作项目,加快新农村实验示范区建设
(四十)激励市校合作项目建设。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新农村实验示范区市校合作项目,并对评为优秀项目和在市校合作共建新农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四十一)加大新农村实验示范重点镇(乡)、村支持力度。对列入新农村实验示范重点的镇(乡)、村,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重点倾斜。为鼓励实验示范重点镇(乡)、村积极实验、争取示范,对考核合格的镇(乡)奖励300万元,对考核合格的村,奖励100万元(考核办法另行发文)。
八、加强监管,努力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四十二)完善和创新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将各类支农资金归集为新农村实验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改革和完善项目的立项管理,建立和完善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财政扶持导向目录制度,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公告制、专家评审制和中介评审制等,建立项目库制度。规范资金分配办法,利用公式法、因素法等方法科学合理分配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加快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等管理措施。
(四十三)实行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制定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实施激励约束并重的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财政支农资金的有效使用。
本意见中财政补助政策仅限市本级范围。市、区财政的承担比例仍按有关文件规定,在具体操作上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县、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订相应的支持新农村实验示范区建设政策意见,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