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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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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根据*市《关于修改*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2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一)范围

本市辖区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而出现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城镇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等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

1、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8%。医疗救助金按全市统一标准缴纳。

2、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且连续缴费已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改为缴纳统筹补充金,每人每月20元。医疗救助金执行当年全市的统一标准。

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须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当年的缴费标准,先一次性补齐费用后,再按上述标准缴费。

最低缴费年限是指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男不少于30年,女不少于25年,并且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少于15年。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连续缴费年限必须满足男不少于30年,女不少于25年。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年6月30日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年7月1日以后的连续工龄不再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3、本意见实施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本意见实施后至20*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20*年6月30日前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参保管理与费用征收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委托部门集中管理和缴费,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四)中断缴费的处理

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以后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补齐中断费用后,从正常缴费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补齐中断费用后,从正常缴费之月起推迟6个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连续计算。

二、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以由企业申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参加住院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缴费标准为:

1、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我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4.5%。

2、医疗救助金:执行全市统一标准

按上述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除不建立个人帐户外,享受与其他参保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具备缴费能力后,应及时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一)、缴费标准

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即按15年平均余命和统筹地区上年度同类人员平均医疗费用计算。一次性缴齐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缴费办法

原国有、集体企业在依法实施关闭、破产时,应按上述标准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资产清算中剥离。

本办法实施前,已一次性领取医药费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应将领取的医药费退还。并按已领取医药费总额÷15年×领取后年数的方法扣减。退还后医药费与应缴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关闭、破产企业原主管部门在剩余资产中统筹解决。相关参保手续也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费用管理

依法实施关闭、破产企业一次性缴纳的退休人员医药费,由医保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如资金出现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