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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业局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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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业局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工业强县发展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工业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根据*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300--500

万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3、建立《*县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凡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被列入县以上重点项目计划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项目库。列入《项目库》并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均可申请一定比例的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在5万元以内。项目正式实施的,补助比例可再提高,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投资者在县经济开发区新办工业企业,投资额(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或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产业发展方向),且在约定期限内建成并交付使用,从投产当月起,前三年按企业实缴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后二年按企业实缴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扶持企业(国家税收政策作出调整的另行测算)。对县内骨干企业从县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配套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以企业实缴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由县财政分别按50%、30%、20%奖励给主导企业。

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5、对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达5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确认后,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贴息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6、用地计划优先向工业企业倾斜。凡在我县新办企业或老企业技改、扩大规模,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80万元,容积率1.0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用地指标,特别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鼓励企业集约节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建或老企业改造建三层以上(含三层)标准化厂房,且单层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签约后一年内建成的实行以奖代补,按当年实际建成三层以上部分标准化厂房建设资金的20%补助给产权单位,最高补助20万元。

三、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7、设立工业企业纳税贡献奖,凡入库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当年安全生产、环保无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均可参与评定。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此类推,企业年销售收入和缴纳税收每增长50%以上再奖励5万元。

8、支持工业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凡进入上市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县财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借款用于企业上市的前期工作,待上市成功后归还。对上市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四、鼓励企业推进创新

9、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经鉴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各项国家专利的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补助。

10、鼓励企业创品牌。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万元;新获得市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0.5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申报成功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由县政府组织企业参加的国内外重要会展的,一次性补贴2000元。

11、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I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标准认证的,奖励0.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相关各种认证的企业,奖励不少于3万元。

12、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企业购置循环经济综合利用专用设备、专有技术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企业进行节能改造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上述补助最高均为10万元。企业通过清洁化生产审核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鼓励企业集聚发展

13、大力发展产业集群。鼓励茶业、食品、机械电子、木竹加工、矿产加工五大优势产业加快发展,形成集群。对上述产业发展,县财政将拿出专项资金,聘请专业机构和人才制定专项发展规划,给予政策扶持。

14、鼓励经济开发区加快产业集聚步伐。对海阳旧城区整体搬迁到经济开发区或退城进郊的工业企业,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其土地置换后增值部分原则用于企业搬迁、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等投入。各乡镇引进的工业项目,除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外,其招商引资任务及相关税收考核目标仍纳入所在各乡镇计算。

六、进一步优化工业发展环境

15、加强领导,优化环境。进一步调整充实县工业经济领导组;巩固完善县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建立选派干部到企业挂职制度,对挂职期间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完善行政一站式服务功能,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建设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能。制定放手发展新办工业企业政策,放手发展工业。

16、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争取银行评级授信,对当年新获各专业银行A级以上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同时给予授信银行2000元奖励。积极争取资金,增加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扩大担保规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县财政争取的各级财政扶持资金,优先用于工业企业。扎实开展政银企合作活动。

17、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引进博士、硕士等科技人才,且与企业签约五年以上,县财政分别给予企业每人5万元、1万元的异地安置补偿费,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五年内县财政给予补助。对企业为安置人才购建的专家公寓楼,将在规费等方面给予减免。

18、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工业企业。单个企业或项目在县本级享受的各类优惠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申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于次年2月份前向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申报。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县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意见由县工业经济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