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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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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新救助方式为重点,以健全体制机制为关键,以优化整合资源为核心,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努力构建以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最大程度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创造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通过五年努力,建立并逐步完善灾害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三大救助系统。20*年至20*年,全县各项社会救助单项制度初步建立,灾害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三大救助系统初步形成。20*年至2009年,以各项救助制度落实和完善为重点,以救助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服务网络和信息化进程为手段,单项突破,面上扩展,逐步完善,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20*年底以前在全县基本建立起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协调指导、部门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投入逐步加大、管理比较规范、网络初步建立的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基本原则:建立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城乡一体、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资源整合、优化配置,发挥最大救助效益的原则;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救助标准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依法救助、政策保障的原则。

二、工作重点

确定按照“单项突破、整体联动,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总体思路,创新方式方法,形成合力,务求实效。

(一)基本生活救助。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生活救助、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实施生活救助。

1、灾民救助。及时编制、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切实构建起以保障灾民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分级负责管理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体系;强化灾害管理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健全应对灾害的联动工作机制;提高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健全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工作措施,提高灾害救助水平;重视和加强城镇灾害紧急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和装备建设,确保灾民生活救助、倒房建设、资金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应保尽保、特困重保、阳光施保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城县低保工作,重点照顾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对占城镇低保人数*%的低保人员予以重点施保,做好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农转非”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逐步提高城镇低保对象人均补差标准,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3、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继续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特困户及孤儿、孤老救助制度,确保全县7211因病、因残缺乏劳动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享受不低于年人均130元标准的救助。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完善救助档案,坚持社会化发放,保证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逐步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

4、农村五保供养。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补助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供养经费落实,供养标准不断提高。对农村敬老院资源实行有效整合,强化管理与服务,逐步提高五保集中供养水平。加快分散供养五保户危房改造,优先将五保对象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范围。鼓励兴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

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救助管理的社会功能,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体系,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社会化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患病需要医治的,按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救助。积极争取,创造条件,努力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覆盖面,不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制定对城乡特困群众就诊挂号费、药品费、住院床位费和大型设备检查费的减免政策,把城镇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作为医疗救助的重点,使城乡特困群众重特大疾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逐步解决城乡群众“治病难”问题。

(三)教育救助。贯彻落实省级贫困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并积极扩大政策覆盖面。逐步免除城镇低保特困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活费。继续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助学行动”、“育才关怀行动”助学行动计划,帮助困难家庭子女、残疾人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和中高等教育。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解决在校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困难。

(四)廉租住房救助。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建立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机制,为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提供住房救助。通过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及租金核减等方式,重点对人均住房面积少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困难家庭实施廉租房救助。不断扩大困难家庭受益面,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制度救助范围。结合灾民建房,逐步解决农村特困户的住房难问题。

(五)就业援助。积极支持困难群众特别是城县低保人员就业,开发适合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及时提供技能培训、信息指导等就业服务。积极鼓励、支持困难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实现再就业。

(六)法律援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诉、、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切实维护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援助的案件,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减免优惠。

(七)贫困残疾人救助。积极落实有关政策,实施对贫困残疾人的医疗、教育、技能培训、就业等方面的救助。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鼓励和支持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特困残疾人优先推荐就业,优先实施就业、就学、就医及住房救助。

(八)其他社会帮扶救助。完善社会捐赠制度,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发挥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志愿者协会等民间组织在助学、助医和扶危济困中的作用。发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送温暖基金对特困职工的帮扶作用。

以上八项救助制度及相关帮扶措施由各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主要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一)完善社会救助领导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组织体系建设,切实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纵向统一、横向协调、运转灵活的新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县委、县政府成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县社会救助的组织、决策、管理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抽调专人联合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和组织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同时,在街道和乡镇搭建社会救助工作平台,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社区和村要负责将社会救助工作落实到户(人)。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开展社会救助人员培训,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二)完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明确工作思路,细化工作目标,认真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统筹协调社会救助政策,合理配置社会救助资源,由乡镇党委政府落实到村组(街道)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再由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向下具体实施,形成“一个口子向下”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加快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手段现代化,切实提高救助效率。

(三)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社会救助。纳税人提供的社会捐赠款额可以抵扣所得税,供水、供电等城镇公用事业、企业单位给予社会救助群体的补助,可视同销售折扣,不征收相应的流转税款。对承担扶助职责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可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广开渠道,多元投资,把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切实提高救助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实力,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做好社会捐赠工作,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制定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广泛参与社会救助。

(四)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管理机制,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行政和社会监督。结合村务公开、居务公开、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公示制度,使社会救助工作成为“阳光工程”。凡列为社会救助的资金都要定期接受审计、检查,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在定期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专项检查的同时,加强纪检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到实处,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康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