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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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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实施意见

为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林木采伐证)审批核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有关林政管理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坚持“保护生态、维护资源、持续发展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管理严格、程序规范、监管到位、职责明确”的林木采伐审批发放制度,保障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执行落实到位,林木采伐管理更加规范科学,促进森林资源进一步增优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努力实现生态和谐、山川秀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二、林木采伐审批权限

1、农户或个人采伐商品林林木材积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以下,采伐自用材3立方米以下以及毛竹采伐,其林木采伐证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林业站发放林木采伐证。

农户或个人一次性采伐商品林林木材积10立方米以下和毛竹采伐作业设计,采用采伐设计表形式申报。

毛竹采伐强度不得超过25%。

农民自用材采伐单户一年累计审批不得超过3立方米。

2、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场、股份制林场、联营林场、私营林场林木采伐,中幼林抚育采伐,农户或个人采伐林木材积10立方米以上的林木采伐,经当地乡镇林业站或有资质设计单位作出采伐作业设计,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林场的林木,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股东会议通过后,方可提出采伐申请。

林木采伐证核发前应将拟批准采伐情况在采伐地村务公开栏或村民组公示7日无异议后,方可核发林木采伐证。

3、重点公益林采伐。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木采伐,严格依照《*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证:

(1)山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2)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森林案件、森林火灾,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3)征占用林地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的;

(4)上年度采伐迹地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林木采伐证核发程序

1、林木采伐计划分解:商品材采伐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县政府下达的年度木竹采伐生产限额计划,由当地乡镇林业站根据资源分布情况,结合生态区位提出合理的分解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安排到村、组和其他林权单位。村、组再分配到农户,分户造册,在本组公示7日,无异议的交林业站作为农户或林权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证计划依据。

农民自用材计划分解到村,不平均分配到户,由确需使用的农户或个人提出申请。

2、林木采伐证核发程序:林木采伐证由林木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或村民组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证。

为方便林农,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户的林木采伐申请,可直接在公示后的计划分配造册表上审核、签署意见,并发文统一审批。

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直接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林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作业设计文件、其他相关材料。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采伐还必须提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四、林木采伐监管

1、发证监管

乡镇林业站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落实发证员岗位责任。

林木采伐证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国有林场林木采伐以小班为单位,集体或个人所有的以地块为单位发证,不得一证多地(块)或一证多户。

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其森林和林木的采伐类型适用抚育采伐、更新性质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抚育。其毛竹林的采伐可以适度采取择伐方式。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林只能进行抚育采伐,不得批准主伐。

实行采伐证发放月报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林木采伐证发放台帐,发证数据、采伐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统计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乡镇林业站林木采伐证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切实加强林木采伐证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安全责任制度,落实采伐证保存安全措施,防止证本丢失。

2、采伐监管

县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督检查。

凡采伐自用材、毛竹以及单位或个人采伐商品材林木10立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护林员与村组负责人实施采伐检查监管,乡镇林业站负责指导。

抚育间伐以及单位或个人采伐商品材林木10立方米以上的,由当地乡镇林业站与辖区森林公安派出所负责采伐检查监管。

公益林抚育采伐或更新采伐由县林业分类经营管理机构会同当地乡镇林业站负责采伐检查监管。

监管内容:包括采伐方式、采伐地点、采伐期限、采伐树种、采伐数量、伐后检查验收和迹地更新检查。林木采伐后检尺验收,注销并收回林木采伐证。发现超证采伐或擅自改变采伐证规定作业的,应及时制止,对达到立案标准的,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处理。

五、责任追究

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县政府下达的林木采伐限额计划,禁止超限额审批和审核采伐林木,采伐计划分解和林木采伐申请审批必须经集体研究。

对超限额审批采伐、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批准发放林木采伐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严重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实施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