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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监局处置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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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监局处置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23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食品市场秩序为目标,坚持查处与疏导相结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行为,整改证照不全和超范围经营的经营户,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企业,禁止城区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行为,基本消除城乡结合部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行为,并建立长效防范机制。

二、职责分工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行业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由经贸局负责;餐饮业、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加工生产企业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分别由卫生、工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对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餐饮业、食品经营企业而未办理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城区范围内流动经营的食品摊点,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的,由质监部门进行查处;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依法应当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卫生、工商部门处理。

各乡镇要切实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知情报告和协查协管职责,及时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点)和有关物业出租情况,发现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要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向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点),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进行现场调查,经核查属实,由查处单位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出租房屋业主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提供场地的,由工商部门根据《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出租房屋业主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83号)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扎实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县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调查工作要充分细致,不留死角。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析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产生的根源,提出解决办法。

(二)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城管、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对辖区内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集中的地区进行重点整治。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查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争取取得明显成效。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方针,要根据我县实际,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化经营的教育和引导。对城乡结合部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应积极加以引导和规范;对下岗失业、残疾、烈军属等特困人群,要严格执行税费优惠政策;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四)加大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办法》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安全消费,营造公平竞争、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