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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扎实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开创林政管理工作新局面,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宗旨,着力抓好生态保护、源头管理、产业发展,进一步强化林政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建设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贡献。
二、依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监管
(一)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木材采伐限额制度
按照省政府《关于下达*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确保森林资源消耗控制县政府下达的年度限额内。从严控制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分类控制。
严格林木采伐计划分解、公示、审核、批准制度和程序。县政府下达各乡镇的采伐限额,各乡镇政府应根据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规划,结合可伐资源现状、区位特点,集体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分解方案,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其他林权单位。
严格凭证采伐制度。各地要切实把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放在首位,严格伐区作业和凭证采伐制度,对采伐申请人提交的采伐作业设计等证明文件,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照“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的要求,加大管理力度。林木权属不清或公示有异议的,不得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严格控制重要生态区位地域的林木采伐。禁止采伐天然林,禁止主伐世界文化遗产地周围、旅游景区、国家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生态区位重要地域以及交通沿线及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林木,其森林经营仅限于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41号)要求和《黄山市古树名木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和规范“大树移栽”管理,禁止采挖古树名木。对于交通沿线、江河两侧和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禁止任何形式采挖树木、树蔸、根桩行为。
努力减少非生产性森林资源消耗。控制农村采伐木材作薪柴,倡导利用采伐林木的枝桠、梢头剩余物作为生活用柴。大力发展农村能源沼气,多能互补,减少非生产性消耗,节约森林资源。
(二)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
广泛宣传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依法保护和使用林地的意识,切实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
禁止非法占用林地。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矿藏开采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强化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按照《*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号令)的要求,协调和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并认真做好征占用林地初审和报批工作。
严肃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和监控工作,依法清理和查处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对已经发生的违法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再依法补办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完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森林植被恢复措施,确保林地面积保持动态平衡。
(三)加强木材流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木竹利用率
节约木竹原材资源。加快推进木竹精深加工产业发展进程,提高木竹加工附加值和产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
认真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建立健全木材运输证的签发、监管和统计报告制度,严格按批准的木材运输总量核发木材运输证,做好运输证与采伐证的衔接。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监督检查行为,严禁非法木材进入商品市场。
建立林木采伐源头检尺管理制度。强化林木采伐源头检尺,号印入库管理措施,健全和完善林木采伐、检验、外运核销台帐制度。所有商品木竹和自用材必须经过林业站检尺、号印。
严格执行木材经营加工审批制度。制定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制定木竹加工企业发展规划,规范市场秩序,实施有效管理。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的要求,调整木竹加工产业发展模式和布局,加快发展木竹精、深加工产业,对高消耗、低水平、低效益的木竹加工企业,引导兼并重组,着力培育和扶持上规模、高水平、高效益的龙头企业,推进木竹加工产业化进程。
进一步加强经济开发区木竹加工产业基地建设,鼓励龙头木材精深加工企业进入经济开发区基地,对经济开发区的木竹加工龙头企业实行挂牌服务。
按规定木竹费金计征基价计征林业费金。木竹费金计征基价实行听证制度,同时,实行对木竹加工企业考核制度,对依法收购木竹原料、合法经营木竹、厉行资源节约、综合社会效益贡献大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工商、税务、林业部门一方面在搞好服务的同时外,加强木竹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非法经营加工的单位,坚决关闭和取缔,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三、坚持并完善林政管理目标责任制
加强林政管理领导。乡镇政府要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管理,履行应尽职责。
建立和完善林政管理目标考核制度。县政府与各乡镇,乡镇政府与各行政村,林业主管部门与基层林业管理单位都要签订林政管理目标责任状,明确森林资源保护、限额管理、林木采伐和经营管理以及林地保护利用目标职责,落实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林政管理队伍稳定。稳定林业管理队伍,不断提高林政管理人员素质,加大林业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
强化林业站、木竹检查站林政目标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林业站木竹源头管理责任制和目标管理激励机制,完善林政管理目标考核办法,严格奖惩,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四、依法治林,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实施林政综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森林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盗伐、滥伐林木、私收无证木材的打击力度,维护林区社会治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对无证运输、超载伪装运输木竹的坚决依法查处,决不能徇私舞弊,以罚代法。要加大对交通沿线及重点地区的巡查力度,确保旅游景区、主要交通线路两侧无乱采乱挖、乱堆乱放现象发生,采用固定和流动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新开通的交通出口的木竹运输查处力度。加强林政管理,开展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整治行动,维护林区秩序和市场秩序稳定,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五、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林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依法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坚决杜绝林业主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徇私枉法等违法乱纪行为,设立举报电话成立林政管理综合整治领导组,依法进行林政执法监督检查,确保林政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