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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县县域经济发展,促进被征地农民(指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征用后,人均占有耕地不足0.3亩的农民)充分就业,构建城乡一体化就业机制,建设和谐社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政〔20*〕63号)的总体要求,现就做好*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
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经过1到2年的努力,凡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力争每户至少得到一个就业岗位;多数身体健康的“4*0”(即女性40岁左右,男性50岁左右)人员得到相应的就业安置,最终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收入与生活不因失去土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强化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对于被征地农民中的适龄劳动力,一方面积极利用“阳光工程”加大培训力度,一方面纳入城镇就业管理服务范围,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组织培训,同时积极鼓励引导被征地农民通过其它渠道参加各种培训,以尽快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县农业委、劳动保障局牵头,有关乡、镇政府协助)。
三、发挥职能,畅通就业渠道
(一)充分发挥县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等中介机构的功能,每年至少组织两场全县用人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就业专场招聘会,以使有就业愿望和有就业能力的适龄人员,做到“对工种不挑不拣,力争两周推荐就业”。认真做好通过市场就业人员的后续跟踪服务,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牵头)。
(二)依托村委会和社区,组织种养能手开展承包蔬菜、水果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运输、建筑、社区保安和各类家政服务,采取钟点工等灵活就业方式,有序参与县、镇的开发建设,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乡、镇政府牵头,县农业委协助)。
四、多管齐下,增加就业岗位
(一)开发公益性岗位。县、乡机关、事业单位的园林绿化、环卫保洁、后勤保安等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中的“4*0”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县劳动保障局牵头,县政府办、人事局协助)。
(二)安排服务性岗位。进入开发区和新征农民土地企业的物业管理、后勤保障等服务岗位,要优先接纳被征地农民上岗就业(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牵头,县招商局协助)。
(三)提供生产性岗位。鼓励各类生产性征用农民土地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安置被征地农民占企业员工数15%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用工1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协助)。
(四)鼓励自主创业。对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及时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乡、镇政府协助)。
五、加大力度,确保目标落实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是我县加快发展和促进农民致富奔小康、构建和谐*县的关键所在。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乡镇、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及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确定一位业务骨干专司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要细化工作措施和办法,要及时研究被征地农民就业中有关事宜,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目标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