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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全面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的实施,不断改善民生,进一步推动我区跨越式发展,现就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创造宽松的创业条件
(一)放宽投资领域。除了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其他行业和领域全面放开。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造;鼓励、支持各类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鼓励、支持各类投资创业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二)放宽登记条件。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鼓励发展一人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参与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出具的相关文件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三)放宽出资限额。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含一人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申办人首次出资额高于注册资本20%的,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放宽到5年;一般性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一律调整降至3万元。创办中小企业,可以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工业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放宽到35%。
(四)放宽经营场所限制。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在互联网上开办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五)放宽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群众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严格审批外,放开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对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核准。
(六)放宽税收起征点。现行税收规定免除的,必须免除;税率可高可低的,就低不就高;税收起征点可高可低的,就高不就低。对个体工商户的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到5000元,并从宽核定营业额。
(七)放宽冠名要求。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企业的,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限制。鼓励并全程帮助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法人报自治区工商局核准冠区名。支持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八)放宽进口限制。支持帮助具备开展进出口的业务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取得进口经营资格。简化审批手续,提供便捷通关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出口产品给予免检等待遇。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先推荐实施一类管理和出口免检。简化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
二、激发全民的创业热情
(九)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立创业。大中专(含技校和职业高中)毕业生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地方各项税收;取得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可为其提供2万元至5万元的贷款担保,并给予贴息,贴息比例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其人事档案3年内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代管。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创业,加大“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引进力度,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有偿投资、企业租房和市场拓展补贴等方式给予资助。
(十)鼓励复退军人再创新业。城乡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首次创业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并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逐月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一年;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为其提供2万元至10万元的贷款担保并给予贴息,贴息比例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十一)鼓励科技人员带头创业。鼓励各类产业技术人员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作价入股,参加企业收益和分配。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的技术优势,经过改制实现政会分离的行业协会创办企业和经济实体的,可享受科技人员创业的同等待遇。继续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的龙头企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治区在农业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和星火计划等项目,以及贷款贴息、担保贴费等方面要予以更多支持。
(十二)鼓励农民在本土创业。对从事特色种养、乡村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的农民,在技能培训、技术服务、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农业保险等方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流通中介机构及个人为农户提供服务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劳务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40%部分,国家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后按新政策执行。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免收地方各项税费。对依托农家院落创办“农家乐”的,免收地方各项税费。
(十三)鼓励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长期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政策。“零就业”家庭人员和长期失业人员(含4050人员)首次创业的,属于低保对象的可继续给予2年的低保待遇。鼓励和帮助残疾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动,鼓励和扶持新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养机构、辅助性工厂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对新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在享受现行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政府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四)鼓励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辞职创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符合辞职规定的,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辞职创业。对创业成功的由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鼓励离埠人员和外地客商来我区投资创业。继续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地客商和宁夏籍外出经商人员带资金、技术、信息来我区创业,所办企业享受我区现行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当地政府要为外地客商和返乡创业能人提供全程服务。
(十六)鼓励城乡居民“走出去”创业。继续加大职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创立劳务品牌,加快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劳务输出基地,拓展区外、境外劳务市场。完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功能,培训一批劳务经纪人,鼓励农民进城创业,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就业质量。在务工、经商人员集中地区派驻联络机构和联络员,及时为务工,经商人员提供服务。
(*)支持企业二次创业。5年内对区内企业进行一轮技改,并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及其社会贡献,予以相应的政策扶持。对完成改制的科技、文化类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外,继续享受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城镇企业投资发展特色种植、特色养殖、设施农业的,除可享受国家各项支农政策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40%部分。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40%部分。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各项费用,可摊入企业成本。
(十八)鼓励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企业新招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府在相应期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并可优先享受贷款担保和贴息。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额度,并在2年内给予50%的贴息。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达到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的,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提供贷款额度,并享受2年期内的贷款贴息。微利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三、构建全民创业的促进机制
(十九)加大创业资金投入力度。从*年起,区、市、县(区)三级分别建立创业发展资金(不含各级财政按当年财政收入的1%提取的用于就业再就业的资金),自治区按上年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1%予以安排,各市、县(区)按2%比例予以安排。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构建适合我区的风险投资发展模式,创建风险投资公司,分散和化解创业风险。
(二十)健全金融支持体系。加强与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合作,创新金融产品,搭建大银行与小企业、小农户对接的有效平台,争取更多信贷支持;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发挥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作用,引导其与中小企业形成互相促进的共生关系;改进金融机构考核和奖励管理方式,引导其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保险支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
(二十一)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责任制,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整合已有中小企业和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增加资金注入,增强担保能力;鼓励区内外民营资本进入我区担保市场,支持组建大型担保集团,发展多种出资方式的担保机构,逐步建立起担保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信用担保体系。放宽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条件,扩大扶持范围,简化担保手续,降低担保成本,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回收考核奖励工作,按照当年实际贷款发放额和到期回收率,分别对经办银行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用于工作经费,切实调动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二十二)加快创业基地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一批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市、县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标准厂房,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中小企业入驻园区创业的,2年内减半收取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财政给予园区适当补贴。有条件的市县在城市改造中要规划建设一批前店后厂的专业街区,引导同业集中创业,形成产业集群。改进和加强城市管理,在城市街道统一规划设置各种服务摊点、商亭,方便群众创业。有条件的职业技术院校应设立创业园,指导学生开展创业实践。
(二十三)强化创业培训。整合培训资源,鼓励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创业能力。实行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资质认证制度,同级政府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城乡居民给予适当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并获得创业培训结业证的,优先推荐创业项目,优先给予金融支持。做好创业培训跟踪服务,对已经开业的创业者,各级创业和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根据需求,派出专家免费提供创业辅导,提高创业成功率。
(二十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自治区和各市、县(区)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全民创业的培训、指导、协调、统计、服务等工作。要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构筑支持创业的服务平台,通过创业指导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培训、管理策划、市场融资、人才技术以及会计、税务、法律、劳保、外贸等方面的服务,努力构建起功能齐全、品种多样、方式规范的全民创业服务体系。
(二十五)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全面启动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大力推进“创业培训、信用社区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实行信用社区、信用企业和信用个人评价、认定制度,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和个人,各级创业和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协调金融单位增加授信额度、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率,并在担保、贴息、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金融办、人民银行、工商等部门要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向有关机构提供征信服务。
(二十六)加快配套改革步伐。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将各项后勤服务职能剥离出来推向市场。加快部门所属、所办企业改革改制步伐,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经营。鼓励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将各项非主导业务剥离出来,以外包形式交由中小企业承担。对为自治区重点骨干企业提供配套的中小型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服务业用电、用水价格改革,力争尽快实现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服务业用水价格与工业用水价格同价。
四、切实加强对全民创业的组织领导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民创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成立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为推进全民创业行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要建立全民创业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加大考核奖惩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全民创业深入发展。
(二十八)各地、各部门要把为全民创业服务作为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努力提供“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减少审批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应全部进入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建立完善投诉受理、办结反馈机制。加大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各新闻媒体要深入开展全民创业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倡导“创业有功、致富光荣”的价值观念,“吃苦敬业、诚信至上”的创业精神,建设“尊重创业、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为全民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自治区每年评选奖励“十佳创业企业”、20名“创业指导专家”和100名“创业之星”。各市、县(区)也要对全民创业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九)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广泛深入地推进全民创业,努力开创我区全民创业的新局面。